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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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由于仓库封锁导致货物过期,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于3.4月份购进了乳品几十万,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公司和仓库租赁出现问题,公司的货物被封了一个多月,很多低温牛奶都过期了,直接货损金额太大,怎么证明我真的是货损呢?不做进项税额转出税务会不会过不去?但我真的没取得进项税,正在打官司,麻烦问一下怎么处理好一些。
解答:
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是因为有进项税额且已经做过进项税额抵扣。根据描述,您们的乳制品尚未取得进项税额,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作为商贸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进销存管理账,只要能够证明发生损失的存货是没有取得进项税额的,在税务局就能说清楚,税务局也是要讲道理的。
根据描述,存货发生损失,是因为公司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的,如果后期该批存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但是,为了避免后期税务要求企业解释,可以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又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霉烂变质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抵扣了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描述,对于企业存货损失,目前尚在诉讼之中,未来结果尚不确定,因此可以暂时将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中。
借:待处理产产损溢
贷:存货
后期根据官司的结果再冲销“待处理财产损溢”。
问题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下,为什么被投资单位发放现金股利,纳税调减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解答: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发放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通过会计分录可以看出,投资企业在收到现金股利的当期确认了“收入”。
但是,税务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
因此,在会计上确认“收入”,税务免税的情况下,会计与税务之间存在税会差异,而且永久性差异。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减,但是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题3:公司作为承租方租赁房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签五年租房合同,租金每半年一付;付款后才收发票,发票金额是半年金额。每月要提这笔租金怎么做会计分录?
解答:
这个就是典型的租赁业务,您们是承租方,直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租赁费首付款和中介费等进项,如有)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租赁费首付款或中介费用等)
2、每月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利率法)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每月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4、半年支付一次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5、支付租金收到发票后确认进项税额(按发票上的税额确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租赁到期后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问题4:小规模给一般纳税人企业开普票,一般纳税人让小规模承担税点是否正确?
Q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收取专票,而小规模纳税人没办法开出相应的税额的发票,所以让小规模承担。小规模应该如何作出对策?
解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没有强迫交易,双方是自愿的,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谈不上是否正确。
人家作为一般纳税人,要确保自己的不含税成本不因为供应商的身份而变动可以做出要求。作为供应商,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要么接受,要么自己就去税务局把自己的身份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所以,聪明的老板通常会设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然后根据销售对方的情况使用不同身份的企业去供货。
问题5:公司买固定资产并安装。合同里安装费六十万,设备五十万。合同名称是xx安装合同。这种开什么发票?
是建筑服务吗?如果开建筑服务那固定资产没办法入账啊。请问应该怎么操作。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满足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机器设备销售方应开具“货物+建筑服务(安装)”的发票,而不是单纯的建筑服务发票。
如果不满足上述规定的,比如销售方提供的货物不是“机器设备”,则不能按照“货物+建筑服务(安装)”开具发票,而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进行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收到的建筑服务发票,只要符合税法规定,都是可以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开建筑服务那固定资产没办法入账”的担忧是不成立的。
问题6:有限合伙企业采用什么会计制度?
解答:
对于一般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会计司并没有单独发布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对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有专门的规定,一般合伙企业可以参照其相关原则执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号)的有如下规定: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等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律师事务所属于典型的合伙性质,其会计核算办法可以作为一般的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参考)的核算参照样本。
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其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本相同,但是其损益分配和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却有自己的特色。
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对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和资本抽回无严格限制,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无需像公司那样详细区分。不设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账户。
合伙企业会计需要表现出资者的权益变动,要按出资人设置资本帐户。
1.合伙人资本
不需要分为资本和资本溢价,该账户主要用于反映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资本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应根据合伙人姓名设置明细账户。合伙人的初始投资、增资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合伙人的减资记入该账户的借方。该账户贷方余额表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资本额。
2.合伙人提款
合伙人与领取工资的合伙企业员工不同,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利润的形式给予合伙人报酬的。执行业务的合伙人通常按月或按周定期从预计可分得的合伙利润中提取适当的金额。编制资产负债表之前需将合伙人累计提款额转入“合伙人资本”账户,减少提款合伙人的资本金。使用“合伙人提款”帐户,可以反映每个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提款情况,然后与合伙契约上允许的提款数相比较,便可对超额提款进行控制。
问题7:简易房使用年限是多久?简易房及车棚等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解答:
简易房及车棚等折旧年限,分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也就是说,会计准则是没有规定具体的“使用年限”和最低折旧年限的,需要我们会计人员进行合理地职业判断,合理地预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年限。
二、税务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规定,是有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据上述规定,对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年限折旧。简易房、车棚属于房屋、建筑物,其折旧年限不论是简易的,还是永久性的税务折旧年限都不能低于20年。
如果会计处理的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属于税会差异,前期会计多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后期当会计不再折旧或固定资产处置时,再做纳税调减。
问题8:电商会计当月不开票部分如何确认销项税?
例如5月平台上账单有一部分消费者不需要开票,这部分5月不开票的直接入销项税,还是入待转销项税?
解答: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确定,并不完全是按照开具发票来判定的。
按照现在电商交易规则,消费者在下单后,需要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平台,订单才算成立,店家也才会发货;或者是对于信用较好的消费者,可以货到付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货物销售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因此,即便是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只要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都需要依法计算销项税额,并依法申报纳税;而不是因为没有开具发票,就计入“待转销项税额”延迟纳税甚至逃避纳税。
问题9:企业让员工领工资时交发票合理吗?
解答:
不合理,且违法。企业有接受与使用“虚开发票”的逃税嫌疑。
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无权要求员工领工资时提供发票。(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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