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7则(2021年10月12日)
问题1:知识产权实缴办理递延纳税后进行公司注销,股东是否需补齐知识产权实缴的税务?
解答:
结论:需要补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做股权投资与公司注销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各自有不同的纳税义务。投资公司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应按照股权转让处理,所以在初始投资环节分期递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补缴。
问题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翻译的小说所取的收入按什么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外,如果翻译作品没有以图书的形式出版而取得收入,通常是作者属于出版社的单位员工,就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属于出版社员工,因为作品没有出版,则不能按照“稿酬所得”项目计税,而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
问题3:租赁合同约定房租50万,物业费30万,这个比例是否合理?
出租方是房东也是物业公司,这个比例是否合理?如果签订后,税务方面出租方和承租方有没有涉嫌投诉漏税行为?门面租赁是80万/年租金,其中50万是房产租赁发票,30万是物业费发票,合同条款写的也是50万房租和30万物业费。
解答:
问题描述的把租金降低,同时把物业管理提高,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因为房租是需要缴纳房产税的,且房产税是按照租金的12%计算,税负较高;而物业管理费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2.一般计税时,房屋租金税率9%,物业管理费是6%,也是租金税负高;
3.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而物业管理合同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因此,作为房东肯定希望租金低一些,然后通过其他途径来收费。
现在的房屋租金与物业管理费标准,市场价基本上是公开的,税务局只要稍微调查一下就会知道。因为同地段的租金水平和同样标准的物业管理收费,都是可以调查与比较的。所以,比例如果超过当地的平均水平的话,肯定就是不合理的。
如果租金收费标准低于当地市场价,而物业管理费高于当地市场价,出租方的物业公司就有明显的偷税漏税嫌疑,税务局可以启动反避税调查或者直接按照市场价核定征税。如果是税务局稽查发现的,出租方将面临着补缴增值税、房产税以及滞纳金,甚至罚款。
建议企业在签署合同时把这些税务风险考虑清楚,要全面考虑,不要听信某些所谓“筹划大师”的筹划方案。
问题4:单位做收购废旧物资,向个人收购了废旧物品,没有发票,可以用单位自制的入库单和用出库单做销售成本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支付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对方属于个人零星交易的,交易金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500元)以下的,可以不需要发票,以企业内部凭证和收款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超过起征点的就需要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因此个人销售废旧物资属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收购废旧物资再销售的不免)。如果金额大于500元的,则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理论上是可以代开免税发票)。
由于废旧行业出现过多次税务问题,税务局历来对该行业监管比较严格,建议多与主管税务局沟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以避免税务风险。
问题5:我公司本月签订了一个一年期服务合同,结束日是明年10月份,本月已全额开具发票,交税怎么处理?
解答:
该问题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的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由于先开具了发票,所以在发票开具的当天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在次月15日前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就是说对于服务期间的服务费收入,应分期确认应税收入,注意不是在开具发票或收款的当年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
而会计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新收入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服务期间的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会计收入。
因此,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对于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是没有税会差异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是不需要做纳税调整的。
问题6:设备基础是构筑物,需要单独做构筑物作为一项固定资产项目吗?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设备的基础(构筑物),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单独产生经济利益的,因此设备基础的构筑物是不适合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
相反,《固定资产准则》有如下规定: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作为一项设备,在没有安装的情况下,可能是无法正常使用的,也就是上述的无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对于安装在特定构筑物上机器设备,构筑物是必不可少,应该与设备一道共同组成一套固定资产,构筑物发生的支出应作为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问题7:新收入准则房屋租赁合同中押金、保证金、免租期如何影响租金单价的计算?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押金、保证金、免租期,会影响租赁合同融资金额、内含利率等,从而影响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