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核算影响企业所得税吗?
租金收入核算影响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租金收入,在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方面是各不相同,存在较大的税会差异。
一、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收付实现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租金的会计核算
依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指折现率,或者按照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即实际利率。
经营租赁: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三、租金收入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有很多不一致,导致租金收入存在较大的税会差异。
对于经营租赁,实务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多数是按照“配比原则”(或“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与满足并采取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分期处理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如果不满足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条件,税务处理只能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处理,则与会计核算存在较大的差异,且是暂时性差异,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对于融资租赁,会计核算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与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且是暂时性差异,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由于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对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