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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成本暂估如何处理?
跨年成本暂估如何处理?
账上17年有几笔暂估的成本,但到现在(2023年)一直没有成本票回来,做年度汇算清缴时也一直没做调增,这个要怎么处理为好?
如果该成本暂估至次年汇缴前没票回来,事务所做汇缴时是不是应该做利润调增处理?
这种情况,追究起来责任在谁?事务所还是会计?
解答:
对于暂估的成本,截止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时(次年5月31日)尚未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的,不得税前扣除,应该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纳税调增后,在5年内取得合格税前扣除凭证的,可以追补扣除。
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没有做纳税调增的话,被税务局稽查发现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可以在60日取得合格扣除凭证的,依然可以税前扣除(5年之内)。
如果企业没有取得合格的税前扣除凭证,补充也没有取得的,税务稽查发现的,就需要从2017年度(暂估年度)做纳税调增,重新计算应缴税额或税前亏损可弥补额,如果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从滞纳之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对于责任,税务局认可的企业,会直接找企业,不会直接去找做税审或代理的事务所。
但是,依照《民法准则》等,做税审或代理的事务所如果因为失职导致委托人或被代理企业产生损失的,委托人或被代理企业可以向事务所申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