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是否计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因此,合伙企业转入持有的股权收入,属于上述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应并入合伙企业的总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同时,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权投资取得股息收入,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纳税处理是不一致的,前者按照“经营所得”缴税,后者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