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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计算个人所得税,请问此时如何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计算个人所得税,请问此时如何会计处理?
解答:
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是税法规定,并不是会计规定。
“先分后税”,并不等于合伙企业实际分配利润,在合伙企业没有实际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依照会计基本准则规定是不应该做会计分录。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后,个人合伙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按规定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或者说合伙企业是所得税的“透明体”。因此,即使是合伙企业代合伙人缴纳有所得税的,也不能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
依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应自行申报。因此,合伙企业对于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是没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但是,实务中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多数是没有自行申报的能力,多数都是由合伙企业的财务人员或代理记账人员在代为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现在规范的税务局都是不能直接从合伙企业的对公账户扣税,而是需要从绑定的个人合伙人名下银行卡扣税。
因此,实务中造成的实际情形是:企业财务人员报税,税款由对公账户以税款的名义转至合伙人个人银行卡,然后再扣税。对于实际缴纳的税款,个人合伙人多数情况下,也会将款项归还到合伙企业账户上,实际构成了分红或预支分红,因此,会计核算可以直接按分红处理,或挂往来科目等到实际分红时扣回。
1.直接按照分红处理:
借:利润分配
贷:银行存款
2.按照预支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合伙人提款等(按合伙人名字明细核算)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