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在责令限改通知书下来之前申报还会有处罚吗?
赶在责令限改通知书下来之前申报还会有处罚吗?
解答:
《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中规定的“责令改正”与其他处罚,并不都是“二选一”,包括“可处罚”“应处罚”和“并处罚”,税务局只能对“可处罚”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决定是否罚款,滞纳金是必须按规定计算,“应处罚”和“并处罚”项作为税法的执行机关也是必须遵守的。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满足条件的,可以适用“首违不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适用“首违不罚”应满足三个条件:首次发生清单中的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
其次,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处罚”行为,不是“应处罚”或“并处罚”行为税务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主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法律责任”章节。可以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应当是明确规定“可处罚”的行为,而不是不是“应处罚”或“并处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