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补偿金按月发放如何计税?
竞业禁止补偿金按月发放如何计税?
解答:
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不同的口径。
1、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中规定,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观点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与财税〔2007〕102号文件中的“不竞争款项”法律性质类似,实质上均是因竞业限制而支付的款项,故应参照财税〔2007〕10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持此观点的地方:如广州,《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第八条仍然有效,明确指出个人履行劳动合同非竞争条款收入按照“偶然所得”计税。
2、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中第五条中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该观点理由为该文件虽未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但也未明确规定不属于,又未明确“其他补助”包括什么内容!这样一来,在两者实质上均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且支付目的和支付前提类似的情况下,可充分延展理解政策本身留有“其他补助费”的敞口,如此,竞业补偿金便可理解为文件中的“其他补助费用”,适用“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收政策,即使并非“一次性”取得的收入,但”实质重于形式“,也理应按照”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来对待!换个角度来看,政策精神旨在让取得较少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享受到“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同时,也可做到使得取得较高补偿金的劳动者就超出“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外”的补偿金从高适用综合所得税率缴纳税款,兼顾了税收公平原理。
持此观点的地方,如深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8]416号)曾指出,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属于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
3、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其理由为:竞业限制补偿金虽大多发生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一定期限内的对劳动者的补偿,但究其根本也是因原“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附属结果,从因果关系上来看,两者存在内在逻辑上的从属性,况且以上文中存在“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开放式界定,如此,竞业限制补偿金被理解为文件中规定的“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并无不妥。
因此,针对该问题,建议企业咨询主管税务局,问清楚当地的执行口径,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