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产品抵消合同降价部分金额的会计处理?
赠送产品抵消合同降价部分金额的会计处理?
比如说合同降价金额为100元,我方额外提供了一件定价为90元的产品抵消降价金额,应该怎么确认赠品的收入、成本和增值税呢?另外,降价的产品按原价、降价后金额还是将总价按其与赠品的定价比例分摊计入收入?
解答:
该问题在税务方面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需要综合考虑以及二者兼顾。
一、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如果直接以货物补偿或赠送的形式,很容易被税务局认定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有明确规定。
如果不想被“视同销售”,或者不想发生税企争议的话,建议按照折扣与折让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规定,已经包括了提问涉及到的“市场价格下降”等因素,也指明了企业该如何操作。如果企业不按照税法给定的操作,直接以货物补偿,即使不开发票,也是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议企业先开具红字的折让发票,然后再开具等额的补货销售发票,红字与蓝字金额相抵,实际也不需要付款与交税,但是可以避免税务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先看红字折让发票,再开等额蓝字发票,抵消后销售收入金额不会增加,但是销售成本会增加。
有人说,这种是捆绑销售或买一赠一等,即使不开红字发票与蓝字发票,也不会导致应税收入的增加。但是,企业没有必要去跟税务局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二、会计处理
(一)按规定开具发票
1.开具折让发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预收账款等
2.补货开具销售发票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二)不开发票直接补货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