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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不当得利的法院判决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退还不当得利的法院判决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不当得利的时候,已经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的,退还时的支出就是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就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取得不当得利没有作为应税收入,而是隐匿了该收入或者作为往来挂账的,其退还该不当得利的支出,就不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
假如企业退还可以税前扣除的,由于该退还不当得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凭法院判决书、付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