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
解答:
可以。
一、可以直接核减留抵税额
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从中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当期偷税税额,但当期偷税税额与当期补征税款不一定一致。为了充分体现“当期”的含义,必须经纳税检查核实后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针对不同情况,或补税,或核减留抵税额。
二、检查后按净额抵减
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中的《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以上规定含义: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说明当月有留抵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亦即核减了当月的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