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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职工的工资能作为计提福利费的基数吗?
食堂职工的工资能作为计提福利费的基数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食堂职工的工资,也是属于税法规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当然就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就可以作为福利费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