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的金额差异与递延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暂估入账的金额差异与递延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材料暂估入账,结转成本是暂估金额,暂估与实际差距较大,在不改账的情况下怎么调整,递延所得税又该怎样用?
解答:
一、递延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问题,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则不需要考虑。
材料暂估入账,意味着发票暂时没有收到。
根据税法规定,只要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但是在5年内补充取得发票的可以追补扣除。
因此,企业采购原材料等暂估入库的,在12月31日关账时不能确定发票收到的具体时间的,可暂时不予确认递延所得税。
原因有:
1.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的,可以税前扣除,对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就没有纳税调整,没有税会差异,当然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2.即使在次年5月31日前没有收到发票,需要做纳税调增多交企业所得税的,但是后期可以追补扣除,多交的税款是可以退税的,因此,纳税调增多交税款是一项暂时付出的资产,补缴税款直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会对企业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1)纳税调增: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实际补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后续5年内取得发票追补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追补申请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暂估金额与实际金额差异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的暂估,应该是企业依据与供应商签署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以及实际收到的数量等计算暂估入库的金额。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的暂估金额几乎不会实际金额有差异,即使供应商有价格调整也不会很突兀。
如果暂估金额与实际金额相差较大的,极有可能是会计差错,要么是单价暂估错误,要么是数量验收错误。
对于会计差错,如果是不跨年度的,先直接红字冲销前面入库单以及暂估入库的会计分录;然后再按照正确的单价与数量做入库单以及入库、购进的会计分录;红字冲销前面错误地出库单,重新生成正确的出库单,二者的金额差异冲减已经结转的成本。
当然,如果已经跨年度的会计差错就比较麻烦。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不进行追溯调整,而是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发现会计差错的当期调整,具体方法与前述的不跨年度一样。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已经跨年度的会计差错如果是比较重大的,需要追溯调整,即对损益影响的金额部分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终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盈余公积的影响后,净额需要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暂估入账如果没有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的,全部不得税前扣除,暂估金额与实际金额有差异也在汇算时没有影响,反正都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后续5年内补充收到发票的,按照发票金额进行追补扣除。
对于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的,暂估金额与实际金额有差异的,汇算清缴时就只能按照实际金额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已经按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应按照追溯调整后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税务的年度会计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以更正后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基础申报,暂估部分也就不会纳税调整了。
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在正确执行会计准则的情况下,是不会追溯调整会计差错,也就不会重新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就需要对暂估金额与实际金额之间的差异做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