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资产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吗?
租赁资产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吗?
向老师们请教一个问题,企业租赁了一项资产,执行新租赁准则,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该项租赁资产用于在建工程项目的,后续计量计提折旧和确认利息费用,都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租赁期短于在建工程项目期,这种情况下,租赁开始日和后续计量中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解答:
1.提问说法错误
提问中,下面的这段话是错误的:
执行新租赁准则,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错误原因有:
(1)在执行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下,承租人初始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肯定不是等额的;
(2)按照16号准则解释,“使用权资产”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使用权资产*税率;“租赁负债”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租赁负债*税率(此处的“租赁负债”金额,是“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金额)。
2.递延所得税对“在建工程”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递延所得税存在的前提,就是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存在暂时性税会差异。
按照提问描述:“该项租赁资产用于在建工程项目的,后续计量计提折旧和确认利息费用,都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租赁期短于在建工程项目期”。
那么,对于通过租赁资产用于在建工程,能否作为在建工程以及后期结转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呢?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是可以的,发票等扣除凭证存在问题的除外。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很复杂,需要考虑融资成分等。而税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比较简单,只要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包括其中包含有融资成分的,都是可以作为最终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原值的。
综上,如果后续计量计提折旧和确认利息费用,都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租赁期短于在建工程项目期,最终是不会存在税会差异的,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条规定,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假如企业非要强行按照16号准则去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话,在初始确认的时候二者是有差额,差额计入“所得税费用”;在租赁期间,“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会逐步冲减,二者冲减的金额差异会冲减“所得税费用”。等到租赁期结束后,“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冲减为0,二者差异计入的“所得税费用”,也逐步冲减至累计金额为0。——终点,最终回到了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