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非居民)的劳务报酬如何申报个税?
独立董事(非居民)的劳务报酬如何申报个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本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企业)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独立董事的董事费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注意区别:居民个人,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月度或每次预扣预扣也不需要累积计算。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完全一致,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计算适用的税率表差异很大。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在预扣时也不需要合并计算,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是单独计算的。
【案例】外籍人员史密斯,非居民个人,担任境内某公司的独立董事,假如某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人民币10万元。假如不考虑流转税问题。
【解析】非居民个人史密斯的收入额=100000.00×(1-20%)=80000.00元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中寻找合适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税率35%,速算扣除数7160。
所以,史密斯应预扣预缴的税额=80000.00×35%-7160.00=208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