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资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吗?能否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吗?能否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解答:
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原因如下:
1.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说明:按照9号准则第二条解释,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因此,对于工资、福利费等短期薪酬,都应先确认为负债,即应先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也就是在实务中,对于工资、福利费等,都先需要计提,然后在实际发放与支出等时,再予以冲减。
比如,工资的会计核算:
(1)计提: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按照人员所在部门区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2.税法的规定与纳税申报的需要
(1)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明确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工资薪金支出等的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包括“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按照该表的填报说明需要从“应付职工薪酬”的相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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