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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预付卡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购买预付卡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
一、正常情况下收到的是不征税发票
根据规定,在售卡阶段,售卡方只能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企业购买预付卡,直接用于发放员工或赠送客户等,其行为本身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凭不征税发票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如果将预付卡用于企业购物或消费支出的,在没有实际消费前不得扣除,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在实际消费后,凭消费记录以及企业内部凭证(如入库单、报销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PS:如果企业购买的预付卡是加油站发行的加油充值卡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有特殊规定,购买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在实际加油后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