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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为什么可抵扣?
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为什么可抵扣?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前提是得出售有销项税额,那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如果不出售只进行使用,那就只有进项税额,没法抵扣,不计入成本吗?
解答:
您的想法,是受“增值税是链条税”的说法影响,认为固定资产购进后使用而没有销售,“链条”就断了,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该解释,在增值税在我国最初执行时,由于当时是“生产型增值税”,确实是这样的,当时的固定资产确实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我国在2009年以后就从“生产型增值税”改为了“消费型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进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从2009年开始,用“链条税”来解释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抵扣,就不能自圆其说。
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我们现在要用“税收法定”和“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来解释。简单说,除税法规定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只要企业的抵扣凭证等符合税法规定,就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对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固定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或者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除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以外,其余的就可以按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