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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允许税前扣除吗?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8

企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允许税前扣除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释义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偶然所得”是个人所得税项目,承担人属于个人,在正常情况下不是企业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在实务中,企业在做促销的时候,需要事先做好相关方案,把税务因素给考虑进去。比如,消费者在年终时可以使用积分抽奖时,奖金5000元,但是需要扣缴20%,实际支付给消费者的金额只有4000元。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用/合同负债-消费积分等 5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00

总之,企业的促销方案必须体现出支付的税后奖金,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那么税前的奖金等当然就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了。

如果奖品是实物的,该怎么办呢?——促销方案就体现为:实物+现金奖励,但是现金奖励全部要扣税。

如果企业不在促销方案中体现出代扣代缴税款,而是就直接支付了,然后事后再去缴纳“偶然所得”的个税,税前扣除就存在风险,很容易被税务稽查发现给剔除不让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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