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预付账款形成的使用权资产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吗?
通过预付账款形成的使用权资产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吗?
钱都付出去了,税法还是不允许扣除吗,有点不太理解,意思是企业所得税中只要是使用权资产摊销的折旧,一律不得扣除?
问题来源是: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解答:
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后,承租人的会计核算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低价值租赁和短期租赁外,承租人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
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需要分别确认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假如如提问所述,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前一次性预付了整个租赁期间的租金,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时,就不会确认“租赁负债”,当然也就不存在还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了。
1.提前预付全部租金: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贷:预付账款
说明:如果已经全部预付了整个租赁期间的租金,就没有“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也不需要折现并确认“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开始日按照16号准则解释,确认递延所得税:
(1)由于前述原因,“租赁负债”已经不存在了,自然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虽然税务方面不认可“使用权资产”,但是企业支付的租金在租赁期限内均匀分摊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在企业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情形下,“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等于税前扣除租金总额,没有税会差异,因此,也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反证:
如果企业不加区分的按照16号准则解释,强行在租赁开始日根据“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则:
递延所得税负债初始金额=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税率=300万元×25%=75万元(假设租金不含税金额100万元,所得税税率25%,租赁期限2年)
假设租赁开始日,是1月1日,则需要做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7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万元
到当年12月31日,“使用权资产”折旧10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税会差异减少了100万元,需要冲回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如果把租赁开始日和年终有关该笔租赁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分录合并,就会发现,当年虚增了50万元的“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而真实的情况是:虽然会计核算的“使用权资产”折旧费100万元无法税前扣除,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均匀分摊的租金支出100万却是可以扣除的,因此,虽然会计与税务的叫法(马甲)不一样的,但是实际上并无税会差异。既然没有税会差异,当然就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真的存在提问描述的极端情况,按照会计基本准则的真实性原则、配比原则等,就不能“生搬硬套”16号准则解释,去“机械”的去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