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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发票但税前扣除了,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企业必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发票但税前扣除了,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企业必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不是必须。
依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因此,分为三种具体处理情形:
1.在60天内补开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2.对方已经倒闭、注销等无法补开,只要有交易业务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税前扣除;
3.上述两种情形都不满足的,不得税前扣除,就需要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当然,事后如果在5年内补充取得的,也可以按规定追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