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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变更如何缴纳个税?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变更如何缴纳个税?
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变更,是否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是,“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是股权,不能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自然人合伙人变更,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来计算。
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处理所得税,不管是否实际分配,个人合伙人都需要根据应分得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税,因此,对于合伙人已经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未实际分配的部分,需要作为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减去。
包工头是去税务大厅代开“建筑劳务”的发票,个税上属于“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