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国家重点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从事国家重点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先后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等规定。
对于企业从事目录内设施投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直接通过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等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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