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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烟酒茶用于业务招待的消费,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公司购买烟酒茶用于业务招待的消费,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公司购买烟酒茶用于业务招待,实际消费了并未赠送,这种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是否要视同销售?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中包括“用于交际应酬”。
依照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而且是“用于交际应酬”,也就是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才需要视同销售。
公司购买烟酒茶,并未发生“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而是企业在招待客户时,“自带酒水”现场就消费的,由于并没有发生“移送他人”,因此,不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企业外购货物(包括烟酒茶),直接用于消费的,增值税方面也是不需要“视同销售”,只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客户的,虽然会计核算也计入“业务招待费”,但是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综上,虽然无偿赠送客户与招待客户现场消费,会计核算都是计入“业务招待费”,但是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处理却存在差异: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而直接消费的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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