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无法确认是否留购该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无法确认是否留购该如何确定折旧年限?
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如不能确定租赁期满后是否留购,折旧年限的该如何确定?
解答: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通常情况下承租方都会留购,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是约定租赁到期后是无偿转让租赁物给承租方,即使要支付留购款也是象征性的。因此,通常情况下承租方都会遵守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以便在租赁到期时无偿获得或低价获得租赁物。
企业所得税方面和旧租赁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都视同企业自有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会计的折旧期限,也是按照租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而不是租赁期限;税务方面,只要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费也是可以税前扣除。
新租赁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规定:“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综上,企业会计核算时,需要先搞清楚自己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
(1)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预计使用年限折旧。
(2)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在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到期时是否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时,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的规定,跟《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只要会计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折旧费”就没有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即使折旧年限符合税法规定,“使用权资产”原值也与税法规定租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因此,一定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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