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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里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影视行业里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解答:
《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因此,从2002年5月1日起,电影、电视的剧本使用费所得不再存在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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