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企业内部饭堂,要缴20%税吗?
个人承包企业内部饭堂,要缴20%税吗?
单位以每餐餐标12元的价格,把内部饭堂包给一个人,餐标除水电外,包括食材采购费用、承包人人工费等费用,饭堂只对内部员工开放。双方约定单位每月初凭承包人到税局代开的发票,把上月全部餐费转账给承包人,每月全部餐费在13000-16000元。
承包人到税局代开发票时,被告知如按饭堂承包需缴纳20%所得税,如按餐饮服务开发票按1%缴税。但是,单位告知,如承包人按1%开票,单位需要扣除20%款项做个税代缴。
因餐标12元大头是花在购买食材(约8-9元),且食材都是在菜市场购买,没有发票。如按全额20%缴税,实在没法包了。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承包企业内部食堂的,取得的个人所得,属于经营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
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经营所得”不属于支付方代扣代缴的范围。因此,个人在税务局按照承包性质代开发票的,发包方在实际支付的时候无权按照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经营所得”,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现在是按照一定的比例预征个人所得税,通常的比例是0.5%-1.5%。以前年度,个人代开发票按照“经营所得”预征个人所得税后,基本上在年终后税务局也没有要求做“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视同核定征收)。但是,最近全国各地网友反映看,很多地方税务局已经在要求对个人在2023年度代开发票是“经营所得”的,需要在2024年3月31日前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
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