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后告知企业在60天内补开、换开合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惠税稽 税通 〔2024〕 116 号
惠州市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6xxxxx):
事由:通知你公司需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通知内容:你公司 2018 年列支的 4 笔业务招待费无发票、1笔业务招待费与发票金额不符。我局对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换开、补开符合规定发票的事宜进行告知,情况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你公司自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你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彭怀文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虽然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等事项,但是该如何告知或以什么形式告知呢?
这份《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就明明白白的显示了告知的形式。
有了这份通知书,60天的起始时间就明确了,税务机关也履行了28号规定的义务,剩下的就是企业的责任了。如果企业在60天内不能换开、补开或提供支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就会面临着纳税调增,然后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该通知书还说明了现在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时,非常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同时,没有直接将企业的无票支出认定为多列支出的“虚假纳税申报”,从而认定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