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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无收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该如何调整?
新办企业无收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该如何调整?
解答:
新办企业无收入,属于筹建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会计核算将筹建期的开办费(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计入“管理费用”等损益科目的,应全部做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当企业进入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然后再选择开办费的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待摊费用不低于3年分摊扣除,同时对业务招待费、广宣费依照上述15号公告规定标准扣除,不影响和占用经营期业务招待费、广宣费限额扣除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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