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税稽罚〔2023〕130 号2022年你单位替杭州某某捷达快运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并开具了税率为6%的服务类增值税发票,全年这部分业务量共计含税金额1126786.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该项业务应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造成少缴增值税29257.0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4元。以上违法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行为。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度你单位适用税率错误的业务汇总表及明细、涉及这部分收入的记账凭证以及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等。2、你单位的情况说明。你单位于2023年12月15日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作“无异议”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偷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对于税务稽查的问题,老彭曾经解答过,并提醒过其中的税务风险,可是很多人并没有充分理解税法规定,以为可以大打擦边球,为企业节约一些税金。对于该问题,老彭在2020年的时候,做了如下的解答:如果你收到B的交通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然后全部给A只开具6%的“物流辅助服务”,显然是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不符,存在明显的逃避纳税行为。物流企业提供给货主的服务是:物流辅助服务+交通运输服务虽然后者不是物流企业自己提供的,但是相当于是“转销”服务,也是增值税应税范围。由于二者服务的税率不一致,因此物流企业构成兼营行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如果合同中分别约定了两项服务,并且分别核算的,是可以分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否则,从高适用税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去打擦边球,现在的金税系统非常的厉害,会自动对企业的进项和销项进行比对,如果物流企业收到9%的发票而开出去只有6%的发票,系统会自动预警,税务局可能随时上门或电话联系企业进行约谈的。不管物流企业是有车承运,还是无车承运,都是货物运输服务,虽然也可能包括“物流辅助服务”,但不是全部服务,不能仅仅选择按照低税率的6%开具发票。实务中还有部分有另外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公司从事的是货运代理,应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纳税,所以可以开具6%的发票。本来货代业务,也是代理,确实可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纳税,税率6%。但是,并不是向货主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运费都是按照6%纳税。而这么认为的人,收到实际提供货物运输企业开具9%进项税额也抵扣,然后对外开具6%的经济代理服务,自以为是认为自己是个“大聪明”,赚取了3个点的差额。如果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就需要差额计税,且收到的货运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外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具6%的专票,而不能全额开具6%的专票。公司租入房子后部分用作员工宿舍并收员工低价房租该如何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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