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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一次性抵扣全年的折旧怎么在账面体现?
年中一次性抵扣全年的折旧怎么在账面体现?
如果在2023年9月一次性将全年的折旧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但是1—8月的折旧已经计提并且结账了,那多出来的10—12月份的折旧要如何体现在9月份的账上,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按照现有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仅限于新购置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并不是原有的固定资产全年折旧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一次性税前扣除。
而对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满足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即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满足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会计核算还是跟原来的会计核算一样,是与税务处理可以存在差异,对税会差异做纳税调整即可。
如果企业为了避免或少预缴企业所得税,将不满足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折旧费,比如全年的折旧费在某个季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一旦被税务局稽查发现,依照国税函[2009]34号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建议企业认真学习税法规定,不要错误理解税法,避免给企业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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