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工作室,代开发票需要扣缴个税吗?
个人有工作室,代开发票需要扣缴个税吗?
我们公司找了一个人拍摄宣传片,对方成立了一个某工作室,他是法人,他给我们开的发票是手机上代开的(备注栏:代开企业税号:个人身份证号码 代开企业名称:个人姓名)这种情况,我司应该代扣代缴个税吗?他说他是个体经营,不应该代扣个税。合同是以工作室的名义跟我司签的。
解答:
提问描述的业务有歧义,面临着两种不同税务处理。
情形一、属于“经营所得”
“我们公司找了一个人拍摄宣传片”涵义1——找了一个做摄影师,别人的工作室就是做拍摄生意的。
在“合同是以工作室的名义跟我司签的”的情况下,说明对方已经在税务局有税务登记,应该以工作室(个体户)的名义开具发票,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以工作室(个体户)的名义开具发票,是工作室(个体户)取得“经营所得”收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规定,需要工作室(个体户)业主自行申报。因此,支付方在实际支付时就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我们公司找了一个人拍摄宣传片”涵义2——找了一个出镜的模特,比如明星、网红等作为宣传形象或代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作为形象代言的个人,即使自己成立有工作室(个体户),按照上述规定也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就需要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劳务费”发票,实际支付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规定,在支付款项就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结合提问的描述,如果属于“经营所得”,个人名义代开发票就是错误的;如果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则需要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然后在支付款项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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