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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聂案如此相似,“乐平案”平反为何这么难?|律事时评

2016-12-10 敏敏之音 律事通



 

作者:敏敏之音

来源:律事通


近日,聂树斌案终于平反,激动的不止是聂树斌的家人,还有中国千万法律人。但值得关注的是,近日还有一批跟聂案相似的案件频繁被媒体报道,比如“乐平案”。这个案件有什么特点,脉络如何?与聂案有哪些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让我们跟随作者敏敏之音来看看。

乐平案与聂树斌案有何相似之处?


为何平反冤案非要等真凶出现?为何疑似真凶出现了,平反冤案还要再等了几年,甚至十几年,这是聂树斌的疑问也是“乐平案”的疑问如果没有疑似真凶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案会迎来平反之机吗?答案是,一定不会——聂树斌案会就此沉冤一辈子,没有一丝平反的机会。


那么,2000年发生在江西的“乐平案”亦然:如果没有方林崽2012年4月供述为该案真凶,“乐平案”现在应该依然还处在漫长的平冤申诉中,哪怕几位正在服刑的被告人喊破喉咙,依然不会迎来案件再审。十几年间,“乐平案”的申诉在2010年还曾被最高院驳回过。直到出现“一案两凶”后,到了2015年7月31日,江西高院才决定立案审查此案。


据澎湃新闻报道,案发于2000年的江西乐平“5.24”案,6年后的2006年江西高院终审判决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等被告人死缓;再6年后的2012年,一个名叫方林崽的犯罪嫌疑人自认是该案的“真凶”。离奇的是,知道方林崽落网,乐平警方才将“5.24”案案发现场提取的关键物证进行鉴定,但是,该鉴定报告却被隐藏了3年之久,直到2016年4月江西高院决定再审该案,江西省检察院审查案卷材料发现提到这个报告,要求乐平公安局补充提交,警方才予以提交。


“乐平案”和聂树斌案的相似之处即在于:都是疑似真凶再现,聂案出了个王书金,“乐平案”出了个方林崽。而且,都是真凶出现后,平冤依然困难重重。从王书金2005年供述为真凶,聂树斌案2016年才平反,时间足足用了12年。从2012年方林崽供述为真凶,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四年之久,“乐平案”再审在上个月才刚刚开过庭。


乐平案细节


乐平警方曾在2002年8月针对该案的一份说明中称,对指认现场进行反复、仔细勘查取证,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不过蹊跷的是,勘查笔录又显示,在案发现场提取了29枚烟头、以及毛巾等物证,但却未对这些物证进行鉴定。一方面是提取不到有价值的物证,一方面又显示物证已经被提取,只是没有进行鉴定,“乐平案”的关键物证就这样被警方忽视或是故意忽视。


2004年11月9日,景德镇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针对现场提取的29枚烟头等物证未见鉴定问题,公诉人提出,公安机关当时根本不可能提取到相关指纹,辩护人是强人所难,有些证据已经无法找到。而辩护律师反驳到,现场提取的烟头,这些本是唾手可得的证据都不做鉴定,令人遗憾。但景德镇中院依然判处四名被告人死刑。在上诉阶段,辩护律师依然要求对唾液血液的DNA进行鉴定,但却未获法院支持。江西高院在留有余地的判决下,判处四名被告人死缓。


在2013年4月3日,乐平公安局曾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送交了一份材料,即是“5.24”案现场提取的29枚烟头,以及黄志强等四名被告人、方林崽以及汪深兵父母的血样。之后,公安部做出的物证报告显示,通过DNA对比发现,有3枚烟头上的DNA来源于方林崽的可能性大于99.99%,不过,这一关键性的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却被警察一直隐藏,从未主动提交给检察院。


还有一点,本案还有一位嫌疑人长期在逃,等抓获归案后依然被追究责任,这些疑点即可说明,办案机关对本案的相关证据不是不明了,而是能拖则拖,一个原本流程顺畅的办案程序,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来回折腾,这样的踌躇,显示的是案件疑点重重,本该疑罪从无的“乐平案”,直到现在都还未有定数,这难免让人不解。


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无罪的鉴定结果出来后,乐平警方依然要对出逃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检察院依然要进行有罪起诉,这是多么的荒诞不经。已经犯下一个错,就需要更大的错误去弥补,哪怕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无罪,但对于之前的“逃犯”,依然选择了追诉,这便是体制性造冤的惯性使然。


在2016年12月30日的再审庭审中,检方出庭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与认定被告人杀人、抢劫、强奸之间没有关联性。可以说,这是一个难得的认知,在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无罪的关键物证面前,公诉机关的认知不得不发生变化,但是,为何当初起诉时,在面对关键物证的缺失,公诉机关却依然选择了有罪起诉?当初的起诉,就是在制造冤案。为何,公诉机关却未能察觉或是未能止损呢?


另一方面,要说办案机关对此案疑点没有一点察觉,似乎还说不过去。毕竟,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两次被景德镇市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审判阶段,又被景德镇中院建议补充侦查。而几位被告人从死刑到死缓,是由于江西高院“留有余地”的判决使然,即“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江西高院撤销了死刑判决改为死缓。只是,在一系列的疑点面前,却未能阻挡本案一步步被酿成冤案。


留有余地的判决背后,即耐人寻味的明知疑罪从无,为何成了疑罪从轻。虽然相比于聂树斌案,“乐平案”几位被告人保出了性命,但我们却不能因此幸灾乐祸。毕竟,十几年的冤屈本身还是冤案,在冤案面前,没有任何值得庆幸的资本。


在记者的报道中还介绍到,隐藏的鉴定报告是被“逼”出来的,而江西高院的复查决定,很难说不是被逼出来的。如果没有疑似真凶方林崽的供述、没有律师的坚持阅卷和申诉、没有媒体的集中报道和追问……


乐平案还会迎来转机吗?


我们到底靠什么伸冤?又靠什么将疑似冤案一步步推向再审复查。有人说,依靠司法系统内部的自查自纠。但是,从过往冤案的平反来看,几乎没有一起冤案是司法系统自我纠错平反的,如果没有外界力量的介入和推动,任何冤案都不会进入再审复查程序。外界因素的倒逼,成了冤案平反的最大助力。这正是中国司法需要直面的问题——为何平冤这么难,阻力这么大?


在“乐平案”再审开庭之际,检方提交的“新证据”才显示,案发现场的烟蒂与几位被告人无关,反倒与疑似真凶方林崽的DNA鉴定吻合度接近99.99%。一份本该早就出示的证据,在警方手里却被隐藏了三年之久,三年后,迫于各方压力,警方才出示了这份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并不是嫌疑人的证据,这已经很难说明,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无罪的关键物证还是新证据。


因为,这是一份早已存在的证据,只是被警方藏匿了三年之久。那么,面对案件疑点迟迟不肯鉴定物证,鉴定后又藏匿证据,这难道仅仅是办案人员不负责的表现么?恐怕已经很难用不负责、不认真来搪塞,而是需要追究办案人员的涉嫌渎职和刑事犯罪。


刑诉法明文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其中就包括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搜集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显然,景德镇公安机关只搜集了几位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恰恰对于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未能搜集,或是说,已经搜集了但故意藏匿。


正如辩护律师所言,乐平公安机关在侦查之初就先入为主,不是对有破案有价值的线索进行排查,而是在有罪推定黄志强等人为真凶的前提下采集证据,甚至于故意隐匿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一份关键性证据被藏匿了三年之久,直到检察院要求才被提交,关键性证据缺失依然可以判处被告人死缓。这些司法境遇的疑点和疑问,正是制造一系列冤案的罪魁祸首。


面对冤案,我们该如何总结反思?


我们对于平反冤假错案的总结和反思,不能仅是停留在坚持无罪推定、禁止刑讯逼供、遏制疑罪从轻上下功夫,还必须跳出这些原则性规定,追问为何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办案机关总是盯着有罪证据不放,甚至于不惜隐藏无罪证据?为何原则性规定到了办案实践中总是失效?是不是我们的司法体制也为这种办案模式提供了温床?所以才酿成一系列冤案?


如果办案机关的传统思维不改进,依然沿袭旧的办案模式,那么,任何一起冤案的平反就只具有个案意义,而不具有推广价值。平反冤案,不能仅仅停留在大而化之的坚持什么原则上,还必须切实有效的遏制办案机关主动作恶和故意造冤。“乐平案”和“聂树斌案”相比,几位被告人未被判处死刑,保住了性命是万幸。


但警方故意不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对于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无罪的关键物证故意藏匿,明知几位被告人无罪还要继续对“出逃”的嫌疑人追责,在一系列明知故犯面前,已经不能用办案失误和责任心不强来推脱。我们更需要追问的是,为何在冤案面前,一些办案人员执迷不悟、不思悔改?为何会主动作恶?为何会主动造冤?难道破案的邀功真的大于造冤的良知拷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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