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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因妻子遭侮辱而施暴,别人无期,他竟然无罪……| 实践实务

2016-07-28 Margaret 律事通



 

 

 

作者:Margaret

来源:律事通

近来,网上一篇《妻子被调戏 丈夫刺死施暴者 终身被判无罪》的报道引起了轰动,一时成为微博热搜。点开评论,满屏的赞扬声:“判得好;中国的法律终于公正了;坏人就应该杀等等。”我不禁想到了几年前的案件因为那篇《目睹妻子遭人强暴 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的报道也同样引起了轰动与关注。与前者不同的是,人们更多的是怀疑法院判决公正性以及对审判结果的争议。简单得从报道的标题来看,我们不难会发现同因妻子遭侮辱而施暴,一个无罪,一个有罪;甚至于无罪的案例中妻子只是被调戏,而判无期的则是被性侵这是十分不合理、甚至是错误的判决。实际上,我们深入分析案件则会发现法院的两个判决都是正确的……

案例一:2014年3月12日晚上9点左右,在海南打工的陈某杰和妻子孙某丽在一处工地上加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容某浪、纪某练酒后滋事,调戏孙某丽,并辱骂围殴陈某杰。陈某杰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烈、容某浪、纪某练等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浪的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还致周某烈轻伤,致纪某陈、刘某荣轻微伤。根据公诉机关三亚城郊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孤身一人面对3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实施的防卫。其中,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陈某杰再无伤害行为。无论从手段和强度上看,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某杰无罪。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不服判决,向三亚中院抗诉。三亚中院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二审,仍认定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某杰属于正当防卫,无须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田仁信故意杀人案:某市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金太阳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并被安排在员工宿舍,与同事张某(被害人)同居一室。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发现张某对罗某进行性侵犯。田仁信供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遂与其发生扭打,后持菜刀砍击张某头部、颈部、上肢等部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因遭锐器多次砍击,致使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由此暖气大出血而死亡。


2014年2月20日,田仁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5日,温州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由于张某的性侵行为已经结束,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故该案中不存在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综上两个案例,为何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我们不难发现关键的原因在于一个被认定为是正当防卫,而另一个则不是。那么何为正当防卫?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这样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条文来看,认定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5个条件:

  •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起因条件);

  •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

  • 3.有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

  •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 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重大侵害。


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有两个区别:(1)特殊的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案例一中:对方四人除了调戏妻子,也对丈夫进行了围殴(持有器械)等不法侵害,在此不法侵害进行过程中,丈夫面对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拿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进行防卫。


虽然本案中丈夫对四人进行了杀人以及伤害行为,但这满足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5个条件,故认定为正当防卫,即本案正当防卫阻却了丈夫的违法事由。 


案例二中:我们应当看到丈夫的供述: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这一细节告诉我们该案中张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至少不是正在进行中,而此时丈夫对其的伤害则属于不法侵害,而不满足正当防卫,即缺少了正当防卫这一违法阻却事由。这就是为什么该案法院判丈夫为故意杀人罪。


国民法律意识不断强化,法院的审判是否公正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毋庸置疑,这是好事,这是社会大众对国家司法的一种监督。但是我们应当注意这种监督需要理性以及客观,无论是民众个人还是媒体,都应该深入案件的事实真相,不能只着眼于一个结果或者一个字眼被误导以及误导。不应该只着眼于报道的标题,同时笔者认为媒体报道的标题实际上是夺人眼球。


我们应该注意到:法院之所以判该丈夫为正当防卫是因为当时对方四人围殴丈夫并且持器械对丈夫进行攻击,已经对丈夫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丈夫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不是简单的因为妻子被调戏而对四人进行反抗。也同样的不能简单的认为妻子被调戏,丈夫可以杀人了!!


法律是神圣的,我们要相信法律是公正!法官审判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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