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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拒绝取证被罚50万,法院有权调取通话记录吗?丨律事观察

2017-08-09 敏敏之音 律事通



作者敏敏之音

来源▷律事通

因拒绝法院调取亡者生前通讯记录,8月1日,湖北利川移动公司被利川市法院罚款50万。此事引发法律界人士讨论。法院的处罚依据之一,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而质疑者则提出,《宪法》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法院此举或为侵权。


一、法院为何要调取通话记录?

据利川市法院介绍,8月1日,湖北省利川市法院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处罚事涉一起利川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纠纷。在该案中,死者孙某受雇喷外墙油漆时不慎从五楼坠亡,雇主李某被其家属告上法庭。但众多目击者称,死者坠亡时曾与他人通话,情绪激动,被告人李某认为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向法院提出调取当时通话记录。


但法院的调查取证过程并不顺利。8月1日当天,利川移动公司相关负责人唐某以《电信条例》等部门规章、内部规定,上级部门不批准等为由,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死者的通话记录。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交涉未果,遂做出处罚决定。而法院的处罚依据便是《民诉法》。


利川法院还表示,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都不能拒绝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对抗法律的权威,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通话记录是不是通信秘密?

有律师表示,通话记录不是通信秘密。通话记录仅仅是使用者和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一个履行合同记载,不涉及个人通信的具体内容,不应视为侵犯通信秘密。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按照解释,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与他人进行交往的信件、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所涉及的内容。信通讯秘密的范围,不仅包括电报、电话、寻呼机、电子邮件中的内容,还包括与通信通讯相关的主叫号码、被叫号码、联络时间、通话次数、通话地点等资料。


可见,通话记录中的主叫号码、被叫号码等,一样属于通信秘密,需要给予法律保护。所以,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一样算作侵犯通信秘密。

三、移动公司以《电信条例》拒绝取证有误吗?

我国《宪法》第40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电信条例》中亦有相关规定,该条例第66条规定:“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从规定来看,《电信条例》的规定基本是沿袭《宪法》规定。所以,便有人提出,移动公司拒绝调取通话记录援引的法律有误,应当援引宪法,这样,宪法的法律效力肯定大于民诉法。而现在,移动公司援引《电信条例》,从法律位阶上来看,《电信条例》的法律效率肯定不及《民诉法》,所以,法院处罚移动公司,移动公司回应有误。


那是不是移动公司的回应有误呢?非也,移动公司虽然援引《电信条例》,但《电信条例》的规定,直接来源于《宪法》规定。回应的有误,并不能说明法院的处罚就正当。据移动公司湖北分公司表示,运营商出于对用户通话隐私的保护,一直依据《宪法》及《电信条例》来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国家安全部门开具相关手续之后,可以到移动公司来调取涉及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


四、法院到底有权调取通话记录吗?

实则,类似的情况之前便发生过,2003年,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因该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拒绝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法院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2003年11月6日,有关当事人请求省人大法工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做出法律解答。省人大法工委通报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法律问题的交换意见: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随后,在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依法监督下,相关法院退还了罚款并予以赔礼道歉。


2003年发生的事件,为何到了现在依然发生呢?难道宪法进行修改了?难道法院的权威再次加强了?其实,一切都没变,但法院在民事程序中调取通话记录的情况依然存在。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即认为,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可以说,全国人大法工委,以及湖南省法工委的意见已经表明,法院无权调取通话记录。法院调取通话记录时,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院就是法院,宪法没有授权法院可以查询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力,那么,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便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法院可以依据民诉法规定调查取证,但是,民诉法的调查取证权也应当受到宪法的限制,否则,便是违宪。


五、死者的通话记录也算隐私吗?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终于死亡,公民死亡之后,就不能算作自然人,而宪法规定通信秘密是公民的权利,也就是自然人的权利,自然人死亡后,当然不享有这项权利。


对于死者,我国法律保护的是名誉权,所以,除非能够证明通话记录也涉及个人名誉,否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死者的通话记录很难得到保护,这也是我国立法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的欠缺之处。


在本案中,法院调取的是死者的通话记录,并非自然人的通话记录,而且,调取通话记录的原因在于还原案情事实,而不在于对外公开,也就很难说,会侵犯死者隐私,那么,也就不会侵犯死者通信秘密。


而利川法院的这起事件,现在还处在僵持期,移动公司和利川法院正在协调中。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利川移动可以向利川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恩施中院进行复议,看看恩施中院作何解释。如果恩施中院依然无法解释,此案即有必要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介入,以监督法院的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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