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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钱江公寓放火者的罪与罚

2017-06-23 陈妮 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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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妮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 一期学员


6月22日凌晨,杭城知名高端公寓蓝色钱江发生大火,被救出的四名伤者均抢救无效死亡。正当人们纷纷感慨世事无常,庆幸保姆侥幸逃生之时,上城公安发出一则爆炸性新闻,此非天灾,而是人祸,幸存者疑似元凶,保姆莫某有放火的重大嫌疑。

    

生命已逝,悲剧无法挽回,唏嘘哀叹的同时,我们更应警钟长鸣。小小的一把火,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无论是有意点火,无意留下火源,还是火灾发生时的不作为,都不是小事,都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纵火,不是玩笑,是玩命!蓝色钱江公寓的大火引发全城热议,各种平台上众说纷纭、群情激奋,大火背后放火者的罪与罚,才是我们法律人应当首先关注的。


一、何为放火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构成要件看,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蓝色钱江公寓为高层建筑,间隔紧密,入住率高,屋内均有家具等易燃物品。作为一个正常人都可以预见到,在这类公共场所放火,损害的范围将不限于一户,还极可能波及周围的邻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实上,火灾不仅将价值千万的房子烧得面目全非,造成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更烧死了4名居住人员,危及整栋大楼居民的生命安全。若证实是保姆蓄意放火,无论其主观动机是有心放火无意伤人,还是报复社会,结果都只有一个,构成放火罪。因为在清楚周围环境的前提下仍故意放火,这种情况下,不可能认识不到火势蔓延开去的后果。


二、杀人放火怎么区分


有个词语叫做“杀人放火”,其实以放火方式杀人和杀人后放火,看着相近,实则有很大不同。现阶段只证明保姆有放火的重大嫌疑,具体情况不得而知,在此不妨假设预判一下,各种情况下可能涉嫌的罪与罚。

 

假设保姆是为了杀人而放火,她主观上确实存在着故意,客观上只有一个放火的犯罪行为,结果放了火人也死了。也不能以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因为这将会导致一个行为被重复评价。这种出于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属于想象竞合,应该择一重罪处罚,构成放火罪。在司法实务中,这类放火造成四人死亡的严重危害结果,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在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情况下,行为人极可能会被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放火与失火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有证据证实保姆是无心之失呢?哪怕是无心导致火灾,也可能构成失火罪。


有这么一则小故事:一个人家里突然停电,就点燃了蜡烛来照明,过了一会他有事出去了,临出门的时候看见蜡烛有倾倒的迹象,而且旁边有易燃物品,他觉得我就出去一会,应该不会烧着什么东西,就关门出去了。等他办完事情回来的时候,大火烧坏了他家的房子,周围几个房子也受到了影响。此人虽然没有主动放火,但火灾的危险源即蜡烛却是他点燃的,在蜡烛有倾倒迹象的时候,他有义务去吹灭或者将蜡烛扶正,他对火灾的发生有阻止的义务,但是他自信地认为在他出去的那一段时间,蜡烛不会倒下将东西烧着。行为人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了监督的义务,但是他没有去履行这个义务,造成了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失火罪。因此,行为人没有履行对火灾产生的阻止义务,也可能触犯失火罪,不过构罪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前提。

 

失火罪与放火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失火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该罪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在追诉标准上,与放火罪只要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可构罪不同,失火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构成: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的,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刑法对故意放火行为做出了特殊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与普通结果犯以造成危害结果才算既遂不同,放火罪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未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无论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是既遂。而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作为量刑情节,只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一把火,烧掉了两个幸福的家庭,四条鲜活的生命。没有一种罪恶,叫做情有可原,也没有一种犯罪,可以重头再来。悲剧已然发生,无法挽回,只想说一句:纵火,不是玩笑,是玩命,拿起火把前,一定得三思!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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