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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化作为阶段的辩论,强化作为手段的辩论

2017-09-28 邓楚开 厚启刑辩

编者按

本文根据作者在“厚启刑辩沙龙”第19期的即时点评发言整理而成。

现今,我国的刑事庭审程序分为前后两部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我们通常讲法庭辩论,一般指的是作为庭审程序之一的法庭辩论。


作为庭审阶段的法庭辩论,是法庭审判的重要一环,其重要性一直受到辩护律师的高度重视。这个月我开了一个庭,十二个被告人,都有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只有两个被告人的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断有发问与质证,其他律师在庭审中惟一的工作就是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了辩护意见。这个案件或许有点极端,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刑事辩护中不少律师对于法庭辩论的认识。


很多律师将作为阶段的法庭辩论当成了庭审的核心,却有意无意地忽视法庭调查。将法庭辩论放在整个庭审程序来审视,这种理解与操作无疑存在重大偏差。法庭调查是刑事庭审的第一个实体性阶段,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才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所谓法庭调查,就是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言下之意,案件事实的调查要在法庭调查阶段予以完成。而一个案件,事实问题是最基本的问题。在大多数案件中,无论是定罪问题还是量刑问题,案件的问题点均集中于事实方面,即便是法律问题,也都以事实的认定为基础。


因此,庭审的核心无疑应当是法庭调查而不是法庭辩论。作为阶段的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之上,对本方认为已经查清的案件事实进行总结分析,并就案件的行为性质与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如果拿写文章与出庭辩护作比较,法庭调查相当于正文,法庭辩论则类似于结论。将出庭辩护的重心置于法庭辩论而不是法庭调查,显然乱了章法,没抓住重点。可喜的是,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重视法庭调查,将庭审的主要精力用于法庭发问与举证质证。


对于辩论,庭审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很多律师重视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却忽视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不仅律师如此,不少法官面对律师质证时与公诉人展开辩论,会极不耐烦地予以打断,指出:“现在是法庭调查,辩护人对于证据的综合意见可到法庭辩论阶段再予发表。”


法官的这种态度,反映出其仍然具有强烈的以辩论为中心的庭审观念,且其行为明显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该条内容位于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中)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法律规定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可以对证据、事实进行辩论,是法庭调查的目的与任务所决定的。法庭调查的目的与任务在于调查清楚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由证据来证明的。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举证,其目的都是为了证明某个案件事实。而每个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可能存在合法性、真实性与相关性等三方面的问题。对于证据的“三性”,控辩双方很可能会存在不同认识,法官要完成法庭调查的任务,要查清案件事实,就需要充分听取双方的不同意见,就应当允许双方对证据与事实问题展开辩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庭辩论可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作为庭审程序之一的法庭辩论,二是作为法庭辩护方式与手段的辩论。作为庭审阶段的辩论,更多的是对法庭调查所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总结与法律性质分析;作为法庭辩护方式的辩论不仅包括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还包括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


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其中,案件事实的查明是整个庭审与裁判的核心,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甚至比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更为重要。


与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相适应,律师出庭辩护要强化法庭调查意识,将法庭调查置于庭审的核心地位,将辩护的重心放在法庭发问与举证质证上,淡化作为庭审阶段的辩论。淡化作为庭审阶段的辩论,并不意味要淡化辩论本身。相反,作为辩护手段的辩论要不断强化,既要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强化辩论,提高庭审与辩护效果,也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强化辩论,通过综合法庭调查与辩论阶段各诉讼参与人的表现,提出有现场感、直接要害的辩护意见,而不是仅仅通过宣读辩护意见来进行辩论。


在一个有争议的案件中,庭审就是法官主持下的控辩双方就案件证据、事实与法律展开辩论的过程。由于证据与事实问题在庭审中的核心地位,为实现有效辩护,律师出庭辩护要淡化作为阶段的辩论,强化作为手段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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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邓楚开,行政法学博士,刑法学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主任。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和公诉工作12年,因业务突出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以来,主要办理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

在《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重要法律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撰写调研报告20余篇,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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