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应当极力避免单纯地宣读辩护词
进入刑辩律师这个行当后,就特别注意向同行学习,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经常会去旁听同行出庭案件的庭审,在自己出庭的有多个被告人的案件中,特别留意其他同行的法庭应对。多年下来,有收获,也有感悟。
在法庭上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法庭辩论环节,大多数辩护人只是照本宣科地宣读一遍事先打印好的辩护词,然后,就没有然后了。这还算相对较好的,更有甚者,连简单的书面辩护意见都没有,只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几段话。由于后者是个有无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服务的问题,前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个辩护观念与技能的问题。
在开庭前准备好书面的辩护意见,说明辩护人对案件做了一定的准备,甚至是非常充分的准备。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仅仅宣读书面的辩护词,达不到应有的辩护效果,甚至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辩论。
首先, 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吸引法官
观察庭审表现,发现在辩护人低头宣读辩护词时,多数法官心不在焉,当如此宣读超过半个小时后,有的法官甚至会瞌睡连连。法庭辩护的目标在于说服法官,宣读辩护词这种催眠法官的辩护方式,要尽量避免。
其次,单纯地宣读辩护词,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表现
庭前准备辩护,其基本工作流程是先阅卷,然后根据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形成辩护意见。在起草辩护词时,其所依据的这些案卷中的证据都是侦查机关收集的,并未经过直接言辞方式的法庭调查与质证。如此形成的辩护意见,其基础并不是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不是在法庭上查明的事实,而是直接奠基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律师却仍然固执地坚持以侦查为中心,这不仅是观念与技能的落后,甚至是一种失职。
第三,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实现法庭辩论的功能
按照现行的庭审程序,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案件事实的调查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法庭辩论阶段的功能主要是对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进行总结归纳并在其基础上对行为的性质与法律适用提出意见。不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提出辩护意见,而单纯地宣读庭前准备好的书面辩护词, 法庭辩论将无法起到总结分析法庭调查情况的作用,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完全两张皮,法庭辩论沦落为只是完成规定动作的一个程式而已。不过,话也说过来,经多年观察,如此发表辩护意见者,一般也不会在法庭调查阶段有什么主动的作为,直接就放弃了庭审实质化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利益,这也是不全力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表现。
第四,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与公诉意见针锋相对
庭前形成辩护词时,其直接的交锋对象是起诉书。作为公文书的起诉书,其内容非常的简洁,而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举证质证、发表第一轮公诉意见、第二轮公诉意见,公诉人的观点会更充分、具体地表达出来。不在总结归纳公诉人出庭意见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发表辩护意见,这样的法庭辩论犹如隔靴搔痒,点不到痛处。
第五,单纯地宣读辩护词,缺乏辩论的基本属性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论,是指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共同的认识和意见。”在法庭上,公诉人的主要观点一般是在发表第二轮公诉意见时提出,而庭前准备的书面辩护意见不大可能对第二轮公诉意见有全面的预测。宣读完书面辩护意见后,对公诉人的第二轮辩护意见不予直接回击,怎么可能真正有效地揭露对方的矛盾?如此发表辩护意见,由于缺乏短兵相接的针对性,从严格意义上而言,不具有辩论的基本属性。
既然在法庭上照本宣科地念庭前准备的辩护词不可取,那么法庭辩论时的正确姿势应当是什么?
做好第一轮辩护,要事先把功夫用在法庭调查上,要在庭审时全神贯注,要根据庭审情况在事先准备的辩护意见基础上及时进行调整。
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下,辩护人、公诉人与法官在庭前一般都已经阅过卷,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比较清楚。在庭审中,辩护人要围绕争议焦点,记住在法庭调查时公诉人、法官、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对每个重要问题的提问与回答内容,记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时对每个关键证据的态度。
其中,要特别关注法官的发问与态度。法官是裁判者,法庭辩护的目的是要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由于在我们的庭审制度中,法官在法庭上具有主动调查的职权,会主动就一些自认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进行补充发问,这些发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关注点,从这些关注点中,结合案件的争议点甚至可以判断出法官可能的倾向性意见。
律师要根据庭审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包括法官的关注点与倾向性意见,及时修改、调整、完善辩护意见内容。在发表结合庭审确定的辩护意见时,要尽可能地脱稿表达,对于一些需要精确记忆的证据、事实与法律内容,也可适当地看稿。
结合了庭审,并以脱稿方式表达出来的辩护意见,其现场感非常强,也更能吸引法官的注意力。有的律师担心,如果脱稿发表辩护意见,可能会漏掉一些内容。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因为我们的辩护意见是以庭审为基础的,对于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与事实问题,我们在法庭发问与举证质证时已经作了充分的揭示,法庭辩论只是对法庭调查的内容进行总结、提炼而已,不可能会遗漏重要的辩点。相反,如果发表辩护意见也像法庭调查时那样细致,由于其中的很多内容是重复性的,倒是很容易被法官打断。即便真的在第一轮辩论时遗漏了重要的点,也不要慌张,还有第二轮辩护嘛。
不少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只有一轮辩护,这种做法很不可取。如前所述,在存在争议的案件中,公诉人的第一轮意见往往只是非常笼统地讲,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更为具体的公诉观点会在第二轮发表。
辩护人要高度重视第二轮辩护,在对案件进行整体把握的前提下,针对公诉人的第二轮意见,马上列出辩论提纲,进行针锋相对、直击要害的抗辩。
紧密结合庭审情况,有的放矢地发表两轮辩护意见,法庭辩论方成其为真正的辩论,辩护才可能真正产生效果,律师的风采才能真正展现,当事人才可能真正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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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邓楚开,行政法学博士,刑法学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主任。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和公诉工作12年,因业务突出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以来,主要办理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
在《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重要法律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撰写调研报告20余篇,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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