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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李方伟: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6期)

李方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专业经验。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269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将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相结合,形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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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施工内容是按照施工图还是按照竣工图计取工程价款?


按照竣工图计取工程价款。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该案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3#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是按照竣工图纸予以计取(2237271+613188)元还是按照施工图纸予以计取(1757446+136106)元。因施工图纸是在工程开工前形成的,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设计变更、工程增加或减少等情形,如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以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但案涉施工图纸上并没有加盖“竣工图”标志,而案涉竣工图纸上加盖有“竣工图”标志,且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竣工图纸可以反映工程的实际,故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3#楼墙面抹灰、天棚装饰造价按照竣工图纸予以计取,应为2850459元(2237271元+613188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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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不具备加权平均法计算条件的,如何计取材料价格?


按照算术平均法计取材料价格。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在该案件中,国泰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地下室水泥、沙石、水电材,地下室水泥体验收至竣工前一个月,钢筋混凝土砖等应按照开工至主体验收前一个月,均按加权平均法计算。鉴定人答复,取费时间经核对已按国泰公司主张进行了调整,对于计算方法,因双方提交的鉴定资料不具备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条件,故按照算术平均法,且算术平均法是正常情况下计算材料价格的主要方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关于按算术平均法计算单价的解释予以确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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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进户门是按照净面积计算还是按照洞口尺寸计算?


按照净面积计算。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在该案件中,国泰公司认为应按照洞口尺寸计算面积,鉴定人按净面积少算52595.93元。鉴定人答复按照定额计算方法,成品进户门以净面积计算而不是以洞口尺寸计算,鉴定结果符合计价规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鉴定人的答复意见予以确认。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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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总包配合费包含税金的,是否可以计取税金?


可以计取税金。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在该案件中,国泰公司主张配合费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取税金。开泰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5%配合费是含税价,不需要另外计取税金。鉴定人认为927合同约定的是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分部项工程承包人收取5%配合管理费,本鉴定意见暂没计算税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一般规则,税金一般是以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等为基数按照税率计算,总包配合管理费作为间接费的一部分,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为含税价的情况下应当计取税金,该部分[1895503.55+433291.8(外墙保温配合费调差)+80000(电梯配合费)+(75000-14488)(1-3号楼大厅及架空层装饰配合费差额)+16000(2号楼亮化配合费)]×3.477%=86414.14元应计入工程造价。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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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中按照定额计取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总部管理费?


承包人不可以主张总部管理费。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该案件中,鉴定意见认为,公路定额中没有总部管理费项目,不再计取。一审认为,鉴定机构依据公路定额规定不予计取总部管理费,一审予以采信。川越公司认为,超出以上工期的工期延长损失依据下列原则计算:《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9.13.4条: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 延长工期;2 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超出合同的各项损失);3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承包人原因延期交工每天赔偿10000.00元/天,釆用公平原则)。所以,川越公司提出索赔的索赔项目,是公路工程编规的主要内容,是属于本案损失范围,符合计价规范的索赔范围,应全部计算,计入合同总价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路定额中没有总部管理费这一项,鉴定机构不予计取并无不当,川越公司的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对其此点上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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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方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硕士学位,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专注于国际商事仲裁、建设工程合同仲裁纠纷、金融与资本市场行业或领域内的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解决业务,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仲裁。


电话:15904940723

邮箱:lifangwei@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杜和浩

高级合伙人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

duhehao@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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