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 兰江:英属维京群岛私人信托公司(PTC) 简介
兰 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顾问
什么是私人信托公司
(Private Trust Company)(“PTC”)?
私人信托公司(PTC)是一个公司受托人实体,PTC本质上是一个作为公司受托人设立的实体,其唯一目的是为信托或多个“关联”信托提供信托和信托服务。在不同的离岸信托司法管辖区包括英属维京群岛(BVI),PTC不受任何许可要求的约束,前提是它不向公众、非关联信托或与委托人无关的人提供信托服务。
The 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Act 1990 (“BTCA”) 是BVI规制信托公司信托牌照和对其进行管理的法规依据,其中规定到,除非获得有效许可,BVI公司不得开展“信托业务”,即担任一个信托的专业受托人(Professional Trustee)、保护者或管理人。
2007年8月生效的Financial Services (Exemptions) Regulations (“PTC Regs”), 明确了一种新的信托方式,即BVI PTC 开展信托相关服务,无需遵守BTCA的许可要求,也无需向BVI的任何监管机构注册或获得其批准。
PTC Regs确定了BVI公司注册为或成为BVI PTC的大部分要求,并说明了BVI PTC运行的范围。
- 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股份有限公司,未被注销或解散;
- 在其公司宪章中明确声明其为BVI PTC;
- 确保其名称在其公司后缀(如Ltd)之前包含名称'(PTC)' ;和
- 除非获得BVI FSC的批准,否则应确保其名称不包含任何限制性词语或短语。
BVI PTC必须确保其注册代理(Registered Agent,RA)始终持有BTCA下的I类信托许可证。RA负责监督PTC遵守PTC法规的情况,通过对RA施加两项主要职责来实现:
其一,PTC只从事无报酬信托业务或相关的信托业务,并且PTC没有向公众推广信托业务;其二,如果在任何时候认为PTC违反了这些要求,则必须书面通知FSC。
•BVI PTC无需持有牌照或寻求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 Commission,FSC)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的明确豁免;
• 如果不是通常的限制主体(如未清偿的破产人等),任何人都可以是BVI PTC的董事;
•BVI PTC不受任何注入资本要求的约束,因此可以以最低的实收股本进行注册;
•不需要由受监管的信托公司或其他具有相关资质或经验的第三方管理;
•无需向公司注册处(Registrar of Companies)、FSC或BVI的任何其他监管机构披露(i)BVI PTC注册代理(Registered Agent, RA)根据PTC注册处的要求持有的文件和信息,(ii)PTC董事和股东的详细信息,或(iii)任何相关信托的信息(比如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姓名);
•BVI PTC不需要在BVI(或其他任何地方)有实体存在;
•成立和维护BVI PTC的成本——每年缴纳的政府费用和的代理费用相对较低——极具竞争力。使用PTC提供信托相关服务还可以规避第三方公司或个人信托服务提供商的费用;
•自2013年5月以来, BVI PTC能够担任(i)VISTA信托和(ii)2004年3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非慈善目的信托(Non-Charitable Purpose Trust)的唯一受托人或其中受托人之一;
•PTC无需维护公众形象,因此对采取特定决定或行动的声誉风险后果不敏感;和
•PTC的公司本质意味着(i)对于非信托司法管辖区的委托人来说,它们通常比信托更为熟悉和了解公司架构,(ii)它们能够无限期地存续,以及(iii)它们提供有限责任的所有好处。
董事会的董事由PTC的设立人即关联信托的委托人任命产生。
委托人对董事的选择可能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包括:(i)他们对相关信托持有的资产的了解;(ii)管理这些资产的专业知识;(iii)他们对受益人的愿望和需求的理解;(iv)他们对委托人关于相关信托管理及其持有资产的意愿的理解;(v) 税收考虑;(vi)保护隐私。居住地问题也可能与委托人的选择有关,特别是如果拟任董事居住在税收规则对PTC管理和控制的认定地点产生不利影响的司法管辖区,或者董事受所在国法律约束,根据该法律,他可能被迫披露PTC的信息,相关信托或相关信托持有的资产。
往往委托人会选择自己的家人担任董事会的董事,为防止担任董事的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矛盾冲突,可以通过在PTC的宪章里约定每位的表决权大小,或者如果PTC是在VISTA信托中,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受托人作为PTC的股东在董事的任命、免职和酬薪安排方面如何行使投票权。
委托人参与包括BVI PTC多重结构的管理,可以有以下方式之一或几种方式一起:
•委托人可以是相关信托条款下的保护人和/或被给予保留权力的人;
•可以是PTC董事会成员;
•他可以有权控制PTC董事的任命、免职和报酬,无论是根据VISTA董事职务规则(Office of Director Rules)还是其他规定;
•他可以是投资委员会/理事会的成员,该委员会/理事会旨在就影响相关信托的某些重大决策(如投资政策或资产出售)与PTC董事会进行协商;和/或
•他可以是持有PTC股份的信托的保护者或执行人,并具有一定的权力。
PTC的股东有权任命和开除PTC的董事,从而有效控制PTC的行动包括管理相关的信托和处理相关信托所拥有的资产。
根据BTCA的规定,提供信托服务的BVI持牌公司几乎始终是目的信托的受托人,因而拥有PTC股份的合法所有权。
目的信托可以无限期存续,不需要受益人。相反,持有PTC股份的目的信托的信托可能只是要求受托人保留股份并保持PTC的良好信誉,意味着任何人都不会对股份享有任何受益权。
BVI VISTA信托法移除目的信托在传统信托中所担负的的托管职责,即不用介入和监管PTC的运作。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持有PTC股份的VISTA目的信托的受托人将被禁止在未获得PTC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处置这些股份。
意愿书和家族章程是与受益人和其他参与者分享信息的有用手段,以鼓励对信托结构的管理采取统一的方法,从而减少在家族内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在BVI离岸信托架构中, 通常搭建PTC的方式有:委托人或其家族成员直接持有PTC,非慈善目的信托受托人持有PTC。
1)直接拥有和管理PTC。最常见的PTC架构是将其所有权和管理权直接置于委托人或委托人家族成员的名下。但这种架构缺乏临时救济方案或法律层面的保护。如果该结构由某个人单独拥有,在其去世后,如果继任计划没有得到妥善实施,PTC、相关的信托和其下的基础实体可能会分崩离析。另一方面,如果PTC由委托人和家庭成员所拥有,以确保结构的连续性,则仍然存在委托人或家庭成员的债权人可以对PTC的股份提出索赔以清偿相关债务的风险。
2)通过目的信托来持有并管理PTC。通过没有设定受益人的目的信托来持有PTC的股份,通常情况下,可以任命执行人或执行人委员会在需要时向专业受托人提供指导,以确保受托人履行其在信托下的职责。 执行人还可以就相关PTC董事的组成和任命或罢免提供指导。
如下图所示。
总 结
PTC的不当运营和管理可能会使家族信托,以及信托持有的资产,面临成为家族成员之间潜在纠纷的风险。委托人应权衡这些风险,并考虑任命合适且专业的董事,以在结构中建立一定程度的独立性,维持适当的秩序,同时让董事会成员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监督和运营。尽管PTC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但它仍会被意在进行资产传承和保护的高净值人群所选择而实现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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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兰 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兰江,先后毕业于纽约市立Baruch商学院、纽约Fordham 法学院,分别获得金融&市场学MBA,及金融&公司法法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中、外律所和投资行业十多年。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家族信托、QFLP&QDLP和美股SPA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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