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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李方伟: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3期)

李方伟 德和衡律师
2024-08-23
李方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既需要掌握扎实的基本法学理论功底,更应具备结合现有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准确理解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的能力,这样方能在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找到最佳法律解决路径,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能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仍将持续分享在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并将陆续分享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基于工程总承包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并行的两种基本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提供有益参考,敬请关注、指正。


本期,本团队分享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3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管辖(二)》。



问题2: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由谁来管辖?


答:(接续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2期内容),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结合裁判规则,现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主要情形继续分述如下。


第四种情形,承包人或发包人破产情形下,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屯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京01民初840号。该案件中,2018年10月,黄山市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包人)、黄山市屯溪城市建设公司(代建人)、建工金源公司(承包人)签署《黄山市屯溪区2018年农村污水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款为25289427.00元。依据黄山市屯溪区审计局委托安徽公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作的《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核对后审核稿2021-8-11)》《黄山市屯溪区2018年农村污水综合治理试点工程补充项目结算》,工程结算审核金额为22408522元、设备审核价为4549482.68元、签证审核价为169884.22元,补充项目工程价格205708.53元,共计27333597.43元。截至2019年8月29日,黄山市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包人)、黄山市屯溪城市建设公司(代建人)已经向建工金源公司支付了17702598.90元,尚有9630998.53元工程款未支付。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北京顺达四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四方公司)以建工金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建工金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京01破申64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顺达四方公司对建工金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建工金源公司以黄山市屯溪区住建局、黄山市屯溪城市建设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诉,对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作为原告,或者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限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黄山市屯溪区住建局、黄山市屯溪城市建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承包人或发包人破产情形下,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第五种情形,发承包双方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由仲裁机构管辖。


《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济宁经济开发区乐光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济宁市景森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鲁08民辖终231号。该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景森公司和原审第三人山东弘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与上诉人乐光公司分别签订了《蓝天锅炉EPC合同》《环宇机械EPC合同》《亚东重工EPC合同》三份合同,该三份合同均系独立合同,且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均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上述三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具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具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亚东重工EPC合同》中虽约定有本项目遵循《合作协议》的约定条款,但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就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选择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关于争议解决机制的真实意思,合同管辖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机制具有独立性,因此《合作协议》效力并不影响《亚东重工EPC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亚东重工EPC合同》双方因该合同发生的争议应按照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确定管辖。景森公司与乐光公司之间的工程及设备款支付以及景森公司要求对《蓝天锅炉EPC合同》《环宇机械EPC合同》《亚东重工EPC合同》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争议,应提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景森公司对乐光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驳回。


据此,发承包双方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由仲裁机构管辖。


第六种情形,涉军队主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纠纷管辖,主要存在两种法院管辖情形:一是遵循了建设工程专属管辖,即涉军队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二是工程总承包项目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般情况下,根据前文所述,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在此不再赘述。在涉密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京0111民初17718号。该案件中,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涉及62301部队综合训练区,现中国人民解放军61172部队出具函件,载明62301部队综合训练区被确定为绝密级的军事秘密等级,故本案涉及绝密级军事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所以,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七种情形,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110.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包含本规定所涉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大连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2)辽民辖终38号。该案件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项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施工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故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施工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本案中,从《总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来看,由泛海公司发包、中建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地址位于大连市部黄金山南侧海岸线,项目规模为工程岸线总长130米,工程范围为泛海国际休闲度假项目F1区防波堤工程图纸内的防波堤等全部工作内容,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范围,应属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虽然泛海公司主张依据不动产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但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不矛盾,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大连市旅顺口区,大连海事法院作为项目所在地审理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施工建设纠纷的专门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故,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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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方伟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李方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硕士学位,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专注于国际商事仲裁、建设工程合同仲裁纠纷、金融与资本市场行业或领域内的法律风险控制和争议解决业务,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仲裁。


手机:15904940723

邮箱:lifangwei@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杜和浩

高级合伙人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

duhehao@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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