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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小合页藏大猫腻 装修季小心购物陷阱

张瑞琪 朝阳检察 2019-03-29




哈哈


案件事实

2015年6月25日,郑女士来到北京某装修商品市场与个体商户孙某签订了《橱柜买卖合同》,约定其向孙某购买橱柜,具体规格约定为晶钢门板、石英石台面、进口Blum钢抽、阻尼滑道、Blum阻尼合页、进口爱格板柜体,合计6100元。当日,郑女士向孙某支付了200元定金和3000元预付款。

2015年7月17日,孙某委派工人到郑女士家安装橱柜,但是郑女士发现橱柜的合页是“Blonum”品牌并非是“Blum”品牌,隔板非裸露的地方未进行封边处理,台面下的是镀锌管并非方钢衬板,郑女士当时拒绝收货,并要求孙某过来沟通,但孙某让工人继续安装,后郑女士断水断电,才阻止了工人继续安装,当日工人将橱柜全部门板、台面和部分柜体拉走,只留下少部分已经打入墙体的柜体,该部分柜体上留下了当时安装的“Blonum”牌合页。后郑女士向孙某要求退款,孙某不同意。

2015年8月4日,郑女士向北京市工商管理局12315中心举报孙某涉嫌欺诈,经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朝阳分局望京工商所电话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终止调解。

2016年3月29日,郑女士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退还货款3200元并依法三倍赔偿其货款18300元(货款价值6100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判决孙某向郑女士退还货款三千二百元并赔偿九千六百元。


孙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孙某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与郑女士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存在违法情形,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员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决定不支持孙某的监督申请。




检察官说法


输入

本案是一起与装修材料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郑女士与孙某签订的《橱柜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现有证据显示,孙某向郑女士提供的商品确实与合同上载明的规格具体要求不一致,合页用“blonum”品牌代替进口的“blum”品牌,属于以次充好,且对于合同中约定的钢管衬板,及隔板封边等孙某均未按合同要求履行,故孙某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应退还郑女士支付的3200元价款并三倍赔偿9600元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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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本案中被商家以次充好的合页虽是橱柜的一个小部件,涉案金额也不大,但是由于其利用率极高,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会极大的影响整个橱柜的使用效果,而且不良商家也正是利用一般消费者对于合页这种小部件,不会细心核查的心理,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因此,要提示广大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尽可能详细的写明约定的具体规格、型号、品牌,以防止不良商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收货安装的时候也要仔细核对,确保质量无误后再签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拨打12315,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若商家仍不退货不赔偿,可依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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