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特辑 | 朝检君跟您聊聊劳动维权那些事儿(一)劳动合同
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发生劳动争议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没有给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马上就是五一劳动节了,朝检君跟您聊聊劳动维权的那些事儿!
首先给大家说一说劳动合同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问答
Q
用人单位没有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1.
>>>案例<<<
○
凡某称2012年2月7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间在北京某公司处从事送料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卡发放,所有沟通都是口头进行的。后来凡某因手臂损伤进行洽疗无法继续工作。凡某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加班费等一系列费用。该公司主张称凡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否认凡某是其单位员工,并应一审法院要求提供了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间考勤记录和通过网上银行发放工资情况的对账单等证据。凡某仅向法院提供了银行卡流水信息及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的证据。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凡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朝检君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到,劳动者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是多么无奈,所以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具体内容可以参考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Q
用人单位没有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我能要求双倍补偿吗?
2.
>>>案例<<<
○
张某称其于2011年5月13日入职北京某机电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一直从事空调维修岗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机电公司也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后来,张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被机电公司拒绝,张某就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机电公司支付其2011年5月13日至2012年9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后法院根据证据依法判决2012年2月10日至2012年9月1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机电公司支付张某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9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万八千余元。
朝检君
当然可以。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样无奈,所以也要重视劳动合同啊。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Q
啥?这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请求补偿?
3.
>>>案例<<<
○
王某于2011年5月23日入职某公司,并于同一天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2月7日,王某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贵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我决定即日起解除与贵公司的劳动合同,特此通知”。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足额发放工资等。庭审中,某公司否认收到该解除通知, 但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自2013年2月7日解除。双方均认可自2011年5月23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朝检君
是可以请求补偿的。下面这些情况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报酬、未给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炒了老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3
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4
用人单位破产重整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5
劳动合同到期,但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不包括在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6
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撤销、解散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详细规定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Q
劳动者啥错没有就被用人单位解雇了,怎么办?
4.
>>>案例<<<
○
蔡某自2005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2日期间为北京某大学提供劳动,先后从事教授、院长助理、系主任岗位工作,该大学定期向蔡某发放报酬,双方之间确立了劳动关系。2013年9月12日,该大学以蔡某没有教授职位任职资格为由解除与其聘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后,蔡某起诉至法院,认为该大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大学解除与蔡某劳动关确系违法,判决该大学支付蔡某赔偿金十八万余元。
朝检君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要向用人单位要求补偿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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