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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 国有财产的“守护者”

朝阳检察 2021-04-27

朝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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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朝检君的科普中,我们已经明确知道行政公益诉讼涉及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②食品药品安全③国有财产保护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世界环境日 | 美丽中国 朝阳检察公益诉讼在行动 >>图解 | 八张图看懂行政公益诉讼!今天想跟大家具体说一说其中的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指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或者重大侵害危险的案件。


说到国有财产保护,必须先搞清楚国有财产的概念,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利益。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一)经营性国有财产,主要指国家出资的企业所支配的国有财产。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要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2

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一)税收类国有财产,指税务机关或海关通过行使征税权所取得的国有财产。

(二)费用类国有财产,指有关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行政命令等,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而形成的国有财产。


3

国家因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等支出的各项资金

(一)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

(二)社会保障类国有财产


4

由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5

其他类型的国有财产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法律规定让检察机关成为国有财产的“守护者”,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的监督,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全心全意守护国家财产。


嗯,朝检君发现,上述规定是有那么一点抽象,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几个案例感受一下:



案例一:返还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经济补偿资金案


某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因该区工信局未严格审核把关,致使某纸品厂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申请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项目经济补偿资金44万元。后省财政厅要求区财政局依法追缴上述资金并上交省财政厅,区财政局未依法履行职责。

该区检察院向区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区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44万元财政资金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区财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使国有资产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区检察院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区财政局高度重视,至开庭时已将上述44万元财政资金收回,行政公益诉讼成效显著。


案例二:追缴采矿权价款案


某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有三家企业存在尚未完全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事实,而担负收缴采矿权价款义务的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未能充分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向该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三家拖欠采矿权价款的企业采取有力追缴措施。

该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检矿两家建立“一周一联系,每周一汇报”的工作机制。一个月内,该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已将三家企业拖欠采矿权价款以及资金占用费共计8975.93万元全部催缴入库,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财产遭受损失,维护了国家利益。


案例三:追缴土地出让金案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国土资源局将两块国有建设用地经现场竞价后与A公司以28050万元的最高成交价签署成交确认书,但A公司之后并未依约签订出让合同。同年,该局未经重新组织招拍挂程序,直接按照之前A公司的竞买价又与B公司就以上地块签订出让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该局直接将A公司之前缴纳的2000万元竞买保证金转为B公司定金计入所缴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该局即将部分土地交受让人开发使用,并将土地拆分违法为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受让人在分三次缴纳了57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就再未缴纳,拖欠金额高达2亿余元。

经前期立案调查,县检察院两年内两次向该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照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回土地出让金及利息书,但该局均未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后该县检察院就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据悉,该案起诉后,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将受让人所拖欠的土地出让金足额追缴,持续受到损害长达6年之久的巨额国有资产收缴入库,有效地挽回了国家利益损失,保护了国有财产安全。


国有财产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依法管理和使用国有财产,不仅事关法律准则,更关乎为老百姓谋福祉、利民生的国家大计。作为国有财产的“守护者”,检察机关将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有效地守护国有财产,使一线一缕、一谷一粟悉归于仓。也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为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保护国有财产安全贡献一份力量,如果你发现了任何侵害公益的情况,请与我们取得联系!


010-5955353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办公区

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五条五号


文 | 邱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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