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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两份终审判决,让法院赚足了“赞”!

2018-01-24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首发人民网)1月23日,有两个案件的二审判决特别令人欣慰。由于这两份判决爱憎分明,一扫过去“和稀泥”做派,充分体现出司法公平、正义的一面,因此赢来无数网友点“赞”!

一则是澎湃新闻消息,报道湖南浏阳罗某偷拿老板晏某窖藏酒,却误拿了一瓶用来洗玻璃的工业酒精,喝后中毒经抢救无效身亡。罗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晏某赔偿110余万元。近日,长沙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原告诉求。一、二审均认定,晏某不需要为罗某的身亡担责。

就该案而言,很多网友与我有着同样的疑问,那就是“盗窃者”罗某家属有什么脸面向“失窃者”晏某索赔,而且还“狮子大张口”?虽然罗某的死亡令人同情,但毕竟是他自己不当行为导致的后果,理应自己担责。晏某作为“失窃者”,应该说做到了仁至义尽,不但付出了5万元丧葬费,而且另外支付5万元,作为人道援助。即便如此,罗某家属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竟然不服,继续上诉。长沙中院二审这个判决结果,无疑是泾渭分明,代表了公平和正义,因此赢得网友“一边倒”的支持。

另一个二审判决的案件,是备受关注的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该案说的是一位老人在电梯内吸烟遭到杨姓医生劝阻后发生争执,很快老人心脏病发作离世,老人家属田女士诉至法院,追究杨某40万元民事赔偿。法院一审判医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医生认捐不认赔,而死者亲属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毫无疑问,这是一件完全缺乏法治素养并弄成“两头不讨好”的判决。有意思的是,该案二审判决结果与笔者在《老人虽亡,电梯内劝阻其吸烟何错?》中的猜测高度一致。我在该文中曾写道:我相信二审时死者家属一定会“鸡飞蛋打”,外加承担诉讼费用。除此之外,死者亲属还要承担道德上被谴责的风险。因此建议尽快撤案,以表明支持在公共场所实施“烟控”的态度。

结果与我此前预料丝毫不差。二审法院公开宣判称,本案中杨先生对死者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并由田女士承担一、二审共计1.4万余元的诉讼费用,并称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笔者印象里,中国司法“和稀泥”的案例确实不少,有的属于法律本身缺陷。如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让全体业主分担责任,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来判决的。有的属于法官昏聩。如某人“醉驾”身亡,判同桌“没劝酒也赔”。

实际上,当今中国司法机关在处理一些案件时因为是非不分,已经引发太多的社会问题,甚至充当着道德滑坡的催化剂。比如处理车辆刮擦,骑电动车、自行车的或行人永远比车主“占便宜”,这种所谓的“无责任赔偿”,正是“碰瓷”频现的司法保障;比如老人跌倒,好心人搀扶却被讹诈,法院让好心人举证;再比如车主撞死一只没系狗链的狗,警察却让司机赔偿;小偷逃跑中摔倒死亡,失主被移送审查起诉,等等。


我理解中国人很容易“心软”。即使历经一审、二审,弄得精疲力竭的杨先生在判决后,仍捐赠了死者家人一万元,其家人也好意思接受。而笔者此前曾建议,如果因为老人不幸离世而实在感到过意不去,可以向其亲属象征性地捐赠“一元钱”足矣。“私拿窖藏酒却误饮工业酒精身亡”一案也是这样,对于死者罗某不讲理的亲属,我今天还要说句或许过于残酷的话,晏某根本就不该支付其10万元的人道援助,让死者亲属既失声誉,又失钱财,才能教育更多人守法、用法,遇事首先明事理,不再胡搅蛮缠,免得浪费司法资源,败坏社会风气。当然,司法机关更应该依法判案,不能毫无原则地迁就死者亲属,“一是一、二是二”,方显法律的严肃性。

从这两个案件的二审判决看,已经换来网民近乎“一边倒”的点赞!为法院系统赢得了声誉。如果每一个判决都能这样是非分明,我想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必然会收获更多人大代表的支持票。(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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