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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对强奸女童致引产的门卫,该千刀万剐

2018-01-26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首发人民近日,未来网报道《11岁女童遭五旬小学工作人员强奸两年 家长发现时怀孕5个月》的事件受到众多网友关注。据了解,被性侵女童乐乐(化名)一到四年级期间就读于河南省泌阳县马谷田镇的第二小学,四年级时,乐乐遭到校内刘姓门卫第一次性侵,当时只有九岁。2018年1月15日,家人发现乐乐被性侵后带乐乐到当地卫生院检查,发现乐乐已怀孕五个月。


这又是一件骇人听闻的强奸女童案件,作案者丧尽天良,毫无人性。依民间的说法,那就是千刀万剐也不为过。希望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严惩案犯,问责平时管理不善的相关官员,千万不要再制造出一个严重撕裂社会的河南版“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来。

笔者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担忧,就因为此前发生的很多案例,对强奸幼女行为处罚力度严重不足。比如同样发生在湖南,人伦尽失,性质极为恶劣的“男子强奸未成年女儿致其怀孕”一案,司法机关指控“经审查,自温天华9岁起,温亮就对其实施猥亵,后发展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温天华在2016年怀孕”就显得极为模糊,不知道是搞不清楚,还是故意不搞清楚强奸是发生在女孩14周岁之前,还是14周岁之后?笔者曾发《强奸未成年女儿致其怀孕,仅判9年?》进行质疑。在该文中,我还曾愤怒地呼唤国人,也是告诫中国司法机关的男人们:笔者一直有个想法,那就是一个社会不能很好地保护幼童尤其是幼女,那是成年人的耻辱。

中国法律对幼童的保护不足还表现在法条本身。比如丧尽天良的“嫖宿幼女罪”就曾让无数魔鬼逃脱了应有的惩罚,好在社会各界持续呼吁,最终被取消。而可以强调对幼女特别保护的“奸淫幼女罪”归并到“强奸罪”之后,刑法对强奸幼女行为的威慑力也明显降低,因为构成“奸淫幼女罪”,均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臭名昭著的司法解释,又曾让众多恶魔逍遥法外。

就该案而言,应该说情节极为恶劣。刘某选择对乐乐下手,无疑是考虑到其父亲肢体残疾,常年在外打工,母亲有智力缺陷且无个人生活管理能力,也就是“好欺负”。当然,学校未能有效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的不足,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乐乐自9岁时即遭刘某强奸,持续时间长达两年多,而刘某用威胁的手段实施强奸,量刑时无疑会加重惩处。此前媒体报道乐乐姐夫称:孩子第一次被性侵前,乐乐和两个小伙伴在校园里玩耍,刘某撵走了其他两位同学,强行把她带至楼梯下,捂住她的嘴,对她实施侵犯,事后还威胁她如果她告诉别人或者是说出任何一个字的话,他都会知道,就杀了她全家。而11岁的乐乐已经怀孕5个多月,引产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也加重了刘某的罪孽,构成加重处罚的要件。

我不知道法院最终将如何判决刘某?但河南省有两个强奸幼女案的判决案例,曾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笔者不妨拿过来供河南省法院系统复习一遍:


2009年8月,奸淫24名女学生,其中幼女6人(未遂1人)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镇平县贾宋食品系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办人、总经理,素有“镇平首富”之称的吴天喜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注射执行了死刑。

因网帖“李新功奸淫未成年少女数十名,罪行极大,手段恶劣”而露馅的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2013年6月18日被执行死刑。

最后我要借用温家宝总理的一句话,送给接手该案的司法人员:“我就一句话,是人民在养你们,你们自己看着办!”(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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