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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昆山反杀案定正当防卫,法治与民意都赢了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2018-10-16

昆山砍人案,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大快人心,奔走相告!法律不能苛求每个防卫者都是黄飞鸿,对穷凶极恶者“点到为止”。优先保护防卫者,是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所在。此案的处理,必将对后续同类案件起到积极引领作用。公平正义写在法条之中,更应由每一个个案体现。(9月1日《人民日报官微》)


《人民日报官微》这条微博的灵魂,就表现在“大快人心”这四个字上。我以更直接的语言解读这四个字,那就是于海明反杀“花臂男”被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顺应民意之举。在这里,我有必要重复“依法!依法!依法!”

而昨晚看到通报后,我随手写了一条微评:昆山市公安局、检察院顺应民意,为“正当防卫”正名,可以说在舆论场上打了一个大胜仗,为中国司法赢得了荣誉。多一些“正当防卫”的案例,会增加中国人的正义感,增强中国人的血性。

有网友给我留言:我有一点疑问?为什么此案不走公安侦办,检察起诉,法院判决的司法程序?经司法判决其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形成一个判决案例,其激活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的效果是否比公安撤案的行政措施更具有标杆意义?我的回复是:为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明显的正当防卫,请检察院提前介入,程序合法。(打赏、点赞、转发,都是支持)

我将这条微博转本地网友群后,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有网友指责我的这条微博内容很有问题,尤其是“顺应民意”会导致舆论绑架司法,并拿袁崇焕来说事。我的回应是,在一个司法相对公正的环境下,舆论是比较难影响司法的。而在一个司法不公的环境下,则需要舆论监督。


至于袁崇焕被凌迟,老百姓为何拍手叫好?那不是真实的民意反映,只是具有信息控制权的一方,故意诱导出的“伪民意”。民意是什么?是建立在信息相对透明的情况下,否则不会有真正的民意。

因为有事,没有参与更多的讨论,早上看了一下讨论内容,总体评价应该算是高水平的。但我还是要强调的一点是,脱离现状,以“政治正确”的思维去谈案例都是扯谈。当今中国最缺乏的是什么?就是舆论监督。在当今普遍存在司法不公情况下,民意影响判决结果,能被称作“舆论审判”的案例极其罕见,对社会进步的危害性就更是微乎其微了,而促进作用却极为明显。目前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更多是影响不到位,而极少出现司法无原则地向舆论“低头”的。比如“于欢案”,如果没有舆论监督,于欢本被判无期徒刑;因为舆论监督不够,最终于欢未能享受“正当防卫”。


就该案而言,首先是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胜利,或者简单地说,就是法治“赢”了。此前多少起本该判“正当防卫”的案件,因为担心对方亲属上访、闹访,而以“和稀泥”的方式结束?江苏省检察院此前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很直接,法院的每一次“和稀泥”,都是对司法公正的又一次伤害。


有人认为这次也是受民意裹挟的结果,这就大错特错了。大家不妨看看江苏检方给出的4点分析意见:①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②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③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④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昆山警方、检方在聚光灯下办案,会变得更加谨慎,唯一的出路就是“依法”。因此,一些认为舆论可以操纵司法的想法,在开放的互联网时代,是不切合实际的。

但毋庸讳言,于海明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被定性为正当防卫,恢复人身自由,没有舆论的超强关注,恐怕也没有可能实现,从公安局到检察院,从检察院到法院,拖上个几年应该不足为怪。

从这个角度看,舆论在该案中似乎也“赢”了。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使用“大快人心,奔走相告”来描述民众观感,无疑也是在表达民意的胜利。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更以《人民微评:每一次司法公正都会温润人心》为题发表观点,文章称“众望所归!捍卫了法治,振奋了人心。” 


纵观“昆山反杀案”,司法机关最终定性于海明正当防卫,在中国法治史上将书写下浓墨的一笔。因为它激活了已经走入“死胡同”的无限防卫权,起到鼓励普通百姓在遭遇危险时实施反抗,捍卫防卫权的作用,这将有效震慑那些动辄拿凶器威胁对方的“狠人”,利好社会秩序的稳定。

那么,于海明赢了,法治赢了,民意也赢了,难道“花臂男”输了?“花臂男”也没有输,他仅仅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了应该付出的代价。而这种“普赢无输”的结果若能唤起其他习惯于使用“拳头”和凶器的“花臂男”同类,避免重蹈覆辙,那“赢”的人就更多了。因此可以这么说, “昆山反杀案”处理结果,让每一个信仰法治的人都“赢”了。(我的主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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