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研究》论文精编 |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述评 ——基于宏观审慎监管视角
作者:苗文龙,闫娟娟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2020年第2期
原文标题: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述评——基于宏观审慎监管视角
自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系统性金融风险逐渐成为国内外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表现在地方金融机构膨胀可能引发的违规风险、部分企业高杠杆率及“脱实向虚”行为可能引发的信用风险、银行资产错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交织在一起,增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概率。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致力于不断扩展和深化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弥合长期存在的宏观、微观割裂等问题,使金融体系运行更为平稳。为确保新常态下金融稳定运行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监管部门也已着手对金融稳定框架进行再思考和进一步改进。本文拟从宏观审慎监管视角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概括性梳理,并对现有研究作出评价,一方面为这一领域的后续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另一方面为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准确监控、风险预警体系的科学构建以及当前政策合理性的评判提供依据。
首先,本文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度方法进行了梳理,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金融系统整体风险的测度。鉴于大多数国家的金融机构数量庞大、数据收集的难度较高,现阶段对金融系统整体风险并没有形成标准的测度方法和衡量指标。主流的测度方法主要有二:基于金融机构系统违约概率的测度方法和构建金融指标的测度方法。基于金融机构违约概率的方法,对数据的要求较高,且更多倾向于使用金融市场日频数据来衡量金融机构的违约风险,但该方法能够动态测度系统性金融风险,使得测度结果更加精确;构建金融指标的方法优点是可以对金融体系整体风险状况进行有效的衡量,缺点是不能观测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动态变化。
二是对金融风险传染效应的测度。《巴塞尔协议Ⅲ》强调,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在准确有效地测度金融系统整体风险的同时,还要特别防范和监管单个金融机构对金融系统中其他机构的风险传染效应。传染效应的测度方法大体可以分为基于金融网络关联性的方法、基于资本市场数据的方法和Shapley的方法三类。对比三类方法发现:无论在数据的可获取性上,还是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传染效应的特征把握上,金融网络分析法均具有明显优势;通过对不同金融网络的结构和拓扑性质研究,能够更加深层次地把握金融风险传染机制,为宏观审慎监管提供更加精准的导向。基于资本市场数据的测度方法,由于资本市场数据具有高频性的特点,使得测度结果更具有前瞻性;但同时,这也要求证券市场必须是有效的,否则就会出现比较大的误差。基于Shapley值的方法优点是,在其特征函数的基础上,将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了分解;但其计算比较复杂,只能计算小样本的数据。
三是对特殊金融机构风险的测度,即对影子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度。由于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针对其信息披露的准则也尚未形成,加上影子银行的数据不易获得,因而上文有关测度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法均不适用于影子银行。在现有的针对影子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度方法研究文献中,一部分学者基于股票市场数据来测度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该方法相关指标均基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假设,且对影子银行业务涵盖不全,因而不能准确地刻画出影子银行所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有学者通过投入产出法、DSGE模型等对影子银行的系统脆弱性和传染性进行研究,但并没有对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给出明确的度量指标。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以影子银行业务数据为基础、构造影子银行的虚拟资产负债表的方法是测度影子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最有效的方法。
其次,本文从“同部门风险传染”和“跨部门风险传染”两个方面梳理系统性金融风险传染效应的研究文献,分析了系统性金融风险传染机制,并在此基础上评估各个宏观审慎工具的有效性,以期能对我国宏观审慎监管部门选择合适的监管调节工具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推进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完善。对各种研究结果进行梳理后发现,同一种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在不同的实施条件下,效果和作用会产生偏差甚至完全相反;而且,随着国情的不同和货币政策的架构不同,对二者协调研究的结论也会存在差异。目前,中国对于该问题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多数研究仍侧重于对国外监管理论的介绍以及某个工具的适应性研究。因此,将研究范围设定于我国,聚焦于检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对阻断风险传染的有效性,对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框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
本文分别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度方法、风险传染效应以及监管工具的选择等三个方面梳理了近年来的研究成果。从中可以观察到,总体上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虽已较为深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提升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性,以下问题是后续研究应予关注的重点:
第一,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方面,“企业金融化”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目前的研究认为,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是由金融机构的个体风险和相互之间的传染风险构成的,并未考虑到系统性金融风险在非金融部门之间的传染所造成的损失。伴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金融化”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非金融部门可能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主要来源,而金融部门的破产风险也会进一步传染到非金融部门。因此,应进一步重视非金融部门的传染效应,提高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保证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有效性。
第二,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计算方面,应注重大数据及机器学习等新方法的引入,以提高测算精度。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兴起,为研究金融机构间的风险传染效应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将其与复杂的金融网络相结合,能更好地刻画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这对于贯彻“太关联而不能倒”的监管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染源头与原因方面,国际系统性金融风险将成为未来重要的研究方向。伴随中国金融开放措施的落实,中国金融体系与世界金融体系的网络结构连接的强度加大,遭受国际系统性金融风险冲击的可能性明显增加。金融网络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金融市场,通过金融交易、资金流动、资产负债、业务结算等连接方式构成的物理或逻辑网络。不同网络节点之间连接的方式、方向、强度,以及整个网络节点的拓扑结构,决定着整个金融网络的稳定性。当前,各国金融体系已共同组成了一个网络节点连接强度不一、方向不一的全球性多层金融网络,其中任一节点上的金融风险都可能被传染到整个网络体系,并可能形成国际系统性金融风险或金融危机。因此,要实现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有效监测和防范,准确测度中国金融网络结构及其与其他主要国家金融网络的连接结构,显得十分紧迫。
第四,在构建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各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异质性和各国制度的异质性的研究。首先,不同类型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染具有明显的异质性特征,监管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传染特征制定防范风险传染的预案,以降低风险传染概率,减轻风险传染导致的损失。其次,应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开发和选择与国情相适应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从单个宏观审慎工具本身、多个宏观审慎工具配合以及宏观审慎工具和其他公共政策协调三个方面,来拓展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使用空间。最后,应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以微观审慎监管为基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保障作用。
本文为精编版,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思考,全文详见《金融监管研究》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