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Keep港股招股书简析——从中国律师角度
本篇文章从其上市架构及合理性、业务资质及外商投资准入情况、中国证监会备案等与中国法律紧密相关的方面对Keep的招股书进行简要介绍/分析,以供参考。
01 上市架构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9年修订)
此外,笔者留意到,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3年7月21日发布并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APP主办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APP主办者使用的域名、IP地址等网络资源应当符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等管理要求。在通知发布前已开展业务的APP应按照通知要求,通过其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向其住所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时间为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APP的主办者需留意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201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Keep录制健身视频课程属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范畴,从事该业务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要法规包括: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 《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2014)
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备案
通过Keep移动应用程序运营录制的健身视频课程及直播业务均构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从事该类业务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于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目前由Keep境内主体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已于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备案,但根据其招股书披露,其将来是否会被主管机关要求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有关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主要法规包括: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0)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
食品经营许可证
Keep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及网站以及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食品及营养膳食补充剂,从事该业务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目前Keep从事食品经营业务的主体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已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食品经营活动的主要法规包括:
《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2]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订)
03 外资投资准入情况
禁止/受限制业务领域 | Keep相关业务 | |
外商投资禁止类 | 传播网络视听节目 | 运营录制的健身视频课业务 |
直播业务 | ||
网络文化业务 | 运营录制的健身视频课业务 | |
直播业务 | ||
Keeper社区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 录制健身视频课业务 | |
外商投资限制类 | 增值电信服务 | 运营Keep移动应用程序 |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决策HKEX-LD43-3的规定,采用VIE架构(协议控制)的原因应当只限于解决中国境内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即“Narrowly Tailored”原则。根据Keep招股书合约安排章节的披露,Keep对采用部分VIE架构的合理性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关实体运营的业务涉及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或涉及外商投资限制类业务但与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密不可分:
如上文所述,Keep从事的业务涉及通过其移动应用程序运营录制的健身视频课程、直播、Keeper社区及会员订阅,而该等业务会具体涉及:(i)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ii)网络文化业务;(iii)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及(iv)增值电信业务,其中:(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业务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属于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需要通过VIE架构控制的境内运营主体开展;(2)增值电信业务属于负面清单项下的外商投资限制类业务,但由于相关实体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被整合至禁止外商投资类业务且两者密不可分,同时,由于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主体亦会经营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故该等业务需于VIE架构内运营。
相关实体运营的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禁止类或外商投资限制类业务但附属于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
Keep相关实体提供的若干不受外商投资限制的服务附属于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并与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密不可分,例如:(i)为Keep移动应用程序提供客户服务及其他维护服务,该等服务被嵌入Keep移动应用程序并可透过Keep移动应用程序访问,与录制的线上健身视频课程、直播等的运营紧密相连并成为上述项目运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ii)通过Keep的自营线上商城在Keep移动应用程序销售产品,该业务被嵌入Keep移动应用程序并可透过Keep移动应用程序访问;(iii)通过直播课嵌入或呈现的链接销售产品,其被嵌入Keep移动应用程序并可通过Keep移动应用程序访问,而且会完全被整合至直播业务并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该等服务也于VIE架构内运营。
相关实体运营的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禁止或限制类业务且可以与之分开经营:
根据Keep招股书的披露,Keep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Keep已经在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聆讯,如果其没有被要求重新进行聆讯并且可以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上市,则无须就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程序。鉴于Keep已于2023年7月12日完成上市,且未披露其在此之前被要求重新聆讯,因此,Keep可以视为《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下的存量企业,就其上市无需立即备案。
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尚无通过VIE架构境外上市的项目通过证监会备案。
Keep作为第一家境外上市的境内互联网健身平台,其开展的业务融合多种互联网业务,需要取得的对应业务资质也相对复杂,对于同类型或近似类型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具有借鉴意义。同时,随着境内互联网行业的监管趋严,以及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拟境外发行上市的同类企业也需密切关注监管变化。
另外,Keep在《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前已通过聆讯,且过渡期前已完成境外上市,因此其不需要就上市进行证监会备案,而目前《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的过渡期已接近尾声,后续类似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项目均需经证监会备案,这对拟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要求将提高,相关拟境外上市的同类企业需对此提前重视,而对于需采用VIE架构境外上市的项目,还需特别关注《境外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项下针对VIE架构的专项备案要求,以及证监会对该类项目的备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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