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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出台

秦小安 西安应急管理 2023-08-17
西安市应急委员会印发《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以及周边地区已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可能诱发本市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坚持统一指挥、联防联动、及时响应、专业应对、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社会参与的基本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西安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六条 西安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负责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指挥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七条 市应急委依据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全面负责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专项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专项指挥部一般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常设工作组组成。

(一)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市应急办以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办公室组成,主要负责信息汇总、会议组织、督促检查等工作,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二)常设工作组由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障组、安全稳定组和专家指导组组成。

1.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组织,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3.宣传舆情组由宣传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对外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4.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5.安全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安全警戒和社会稳定工作。

6.专家指导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应急处置专家的调用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专项指挥部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警戒防控组、涉外协调组、交通查控组、市场监管组、基层防控组、执法检查组、信息保障组、环境检测组、气象保障组、监督检查组、人力资源组等若干组织保障机构。

第九条 专项指挥部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视情况设立前方指挥部。

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授权,与区县或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指挥部共同组成。

前方指挥部主要负责现场决策会商,调动相关资源,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现场维护、信息传递和督导检查工作,依据授权及时发布事件信息,督导处置部门履行职责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前方指挥部可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对已发现的突发事件迹象,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综合研判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防范与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可以提前预警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会商分析,对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趋势、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行研判,提出预警建议,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

第十二条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展开预警行动。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市政府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十三条 发改、工信、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第四章  指挥与处置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是信息报告的相关责任部门。

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和各级应急指挥中心等具有信息报告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或通报信息。对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段的突发事件以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信息报告落实首报、续报和终报程序。首报要快,以报事为主;续报要详,以报情为主;终报要实,以报结果为主。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按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市级相关部门启动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处置。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组织基本响应,市应急办协助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应急指挥与处置,市应急委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立即组织成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派遣1名副指挥长赶往事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展开工作。专项指挥部应迅速进入相应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根据事件处置进程,不断优化应急工作机构。

事态发展发生变化时,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应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并由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应急指挥权限及响应级别的调整。

第十七条 到达现场的应急力量应当在前方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前方指挥部开设统一临时指挥与处置点、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上一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前方指挥部与其对接,接受现场技术指导,做好相应的配合与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现场处置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现场指挥与处置工作会议,明确任务与分工;

(二)建立健全现场通信联络网络,明确协调负责人;

(三)组织分析研判,确定处置工作要点;

(四)制定现场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五)检查督导各应急工作组职责履行情况;

(六)及时向专项指挥部反馈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以突发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将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由内向外划定为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

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区域,由消防救援部门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组织划定,并设置警戒线。相关区县公安机关应当禁止除抢险救援处置人员以外其他人员进入该区域。

安全警戒区为现场处置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工作区域。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区县政府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区县公安机关应当对进入现场人员核验身份,除参与事件处置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事件处置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前方指挥部设置在安全警戒区。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置外围管控区域,对社会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和管理,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及时将行驶路线规划通知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和前方指挥部。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宣传部门应指导涉事主体单位(部门),主动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应急新闻中心,确定新闻发言人,市级宣传部门指导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指导涉事主体单位(部门),做好突发事件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引导和回应工作,解疑释惑,引导网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网信、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置虚假信息和信息发布机构(个人)。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有启动响应权限的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解除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前方指挥部停止运行,进入过渡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会同区县政府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及时制定善后处理方案和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等保障,做好善后救助和心理疏导。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应急办负责对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应急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落实应急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指挥部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起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报告,经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报送市应急委。

第二十五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开发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或方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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